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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35万仗剑走天涯老人去世 两地多家庭的财产之争(3)

时间:2018-07-22 20:22来源:偶酷网整理 作者:偶酷网 点击:
王爱萍向记者介绍了父亲所携钱款目前的处置情况。她称,媒体所称的35万现金,准确数额为34.7万元,今年春节前夕,兄妹四人每人分得了6万元,共计2

  王爱萍向记者介绍了父亲所携钱款目前的处置情况。她称,媒体所称的35万现金,准确数额为34.7万元,今年春节前夕,兄妹四人每人分得了6万元,共计24万,剩下的原计划作为老人的养老费,但如今老人过世,则拿出了其中的五六万用于丧葬费,目前还剩下4万元左右。“这4万,其实在单姨说要带女儿过来的时候,曾计划给小妹,不是抚养费,作为回敬的礼钱,毕竟她们能来,还是很感动的,但她那样子很没意思,最后就没有给。”

  对于分钱的细节,王爱萍说,父亲被接回老家后,因为在一个人家里待不住,就轮着在兄妹四人家里待。“他觉得对我们有愧疚,想补偿我们,很早就提出要把钱分给我们,但一开始我们是没有同意的,后来春节前,腊月二十几的时候,又提出来了,他就说不好意思,最后就一人分了6万。”

  “当时并没有提及要给妹妹,说妹妹在成都有房子,但也说,如果他过世了,妹妹找来了要认她,其实我也还想要待小妹当亲妹妹,以后单姨年纪大了照顾不了,就去成都看她,结婚的时候也会去的。”

  同时,王爱萍也特地称,当初与父亲认亲,接回父亲并非看中了父亲的钱。“没钱也会接的,落叶归根嘛,况且,我们几个兄妹也不需要,我一月也有八九千,哥哥的娃娃都结婚了。”

  释疑

  财产之争背后

  还有这些法律问题

  目前看来,老人所牵涉到的财产包括该笔34.7万元钱款,以及成都的两处房产。那么,在老人过世后,其遗产的继承上,成都、湖北两地亲人之间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

  其一,湖北亲人对34.7万元现金的处置是否恰当?

  四川省律协民商委副主任、资深律师张承凤介绍,老人与单女士相识同居时间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属于同居关系。如果单女士无法证明该笔钱在两人同居期间,有自己的一部分在其中,即同居共有部分,那么老人则可以自行处置该笔钱款。如果,该笔钱中有单女士的部分存在,在处置分配时则需要征求单女士的意见。

  其二,单女士和女儿是否有权继承老人遗产?

  成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柯介绍,首先要确定哪些是他的遗产,其次,一般法律规定,第一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其次是兄弟姐妹等。那么这其中,单女士是否算配偶,小女儿与老人是否是亲生关系则需要进行身份确定。目前来看,单女士与老人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同居,没有登记,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则不能认定为配偶。而原则上讲,只要是亲生子女,不管是婚生的还是非婚生的,都是有继承权的。

  张承凤则介绍,只要成都女儿是老人亲生则有继承权,而根据《继承法》14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就此来讲,单女士与老人长期同居,照顾是有的,可以有适当继承权。”

  其三,湖北亲人是否可以要求继承老人成都房产?

  张承凤介绍,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是有着很大差别的,婚姻关系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应视为夫妻共有,而同居关系中,其房产如果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而另一人无法证明购房时出了资,则认定为登记者所有。这其中,据单女士介绍,目前两套房产一套为自己与老人相识前所有,另一套则是同居期间购买,登记在女儿名下。那么,湖北亲人首先无法继承单女士名下房产,而成都女儿名下房产则需分情况来看。“一般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来源,是不足以买房的,这里有三种情况:一是双方赠予,二是女儿代持,三是家庭共有,第一种情况湖北亲人则不具有继承权,第二三种情况,除非有证据老人在其中有出资,否则也无法继承。”张承凤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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