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卡在身上钱被盗刷近2万元 法院:发卡行全额赔偿 刘立冬 封面新闻记者刘虎 5年前,四川绵阳市民崔先生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一直带在身上。去年6月18日,他正在遂宁出出差时,卡上的17800元钱却在江西被分6次支取,崔先生立即挂失、报警,后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全额赔偿。 近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表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所制发的金融卡及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是导致崔先生储蓄卡被盗刷的根本原因,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发卡行担责并全额赔偿崔先生被盗刷的资金。 外地出差 身上带的银行卡被刷17800元 2013年1月,崔先生在绵阳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自助银行和短信提醒服务。他经常使用这张卡进行各种交易,但都是自己使用,且一直保管在身上。 2017年6月18日,崔先生在遂宁出差,手机突然收到银行发来的短信,提醒银行卡在进行交易。正当崔先生发懵时,他接连收到多条短信,卡中的17800元钱被分6次支取,同时还扣除了113元手续费。 银行卡一直保管在自己身上,卡上的钱却被刷走,崔先生立即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了。于是,他立即通过电话对银行卡进行挂失,并赶到附近的派出所报案,同时向警方出示了涉案银行卡。 后来,崔先生查询发现,自己卡内的钱是在江西省上饶市某银行ATM机上被取出的,而当时他本人和银行卡都在遂宁,可以肯定是被盗刷。 回到绵阳后,崔先生找到发卡银行协商赔偿事宜。他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当负有保证客户账户内资金安全的义务,且银行卡一直为自己持有,卡内存款被盗刷和银行制发的金融卡及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有关,由此造成的损失银行应予以赔偿。但是,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崔先生将该银行诉至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要求银行对其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格式合同相关条款无效 银行全额赔偿 庭审中,银行认为,虽然本案损失系伪卡交易造成,银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崔先生所持卡密码泄露也属事实,应当承担密码保管不妥的责任。且根据案涉银行卡一年交易明细显示,崔先生的银行卡交易频繁,而且交易渠道、交易场所众多,存在泄露密码可能性,应当推定崔先生存在过错。 同时,银行提出,崔先生办卡时,与银行签署的借记卡章程中,约定“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 涪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崔先生以自己的名义办理银行卡,与发卡银行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崔先生将钱存在发卡行银行卡上,发卡行应保证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涉案银行卡存在伪卡。 法院认为,银行作为发卡行,没有对伪卡进行有效识别,导致被盗刷,应对由此造成的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崔先生在发现卡被盗刷后,及时采取挂失、报案措施,已尽到其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在此案中无过错。同时,银行提出的在崔先生办卡时签署的借记卡章程中关于“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的约定,该章程系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相关条款免除了银行对银行卡的真伪进行有效鉴别的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属无效条款,且该条款的适用应以真卡交易为前提。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发卡行全额赔偿崔先生被盗刷的资金。 一审宣判后,该银行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所制发的金融卡及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是导致崔先生储蓄卡被盗刷的根本原因,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崔先生在使用案涉银行卡过程中有不当行为导致银行卡密码泄露,故银行主张由崔先生承担相应密码泄露的责任无证据支持。近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