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按照本条的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价格首先是指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其实,可以进行听证的价格范围不限于本条列举的三种价格,属于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必要更多地听取意见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其他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也可以列入听证的范围。而对群众切身利益没有直接影响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制定价格时,可以不实行听证会制度。 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代表、专家等,也就是说听证会征求意见的对象不但有政府有关部门,更重要的还包括利益将会受到政府所定价格影响的广大群众。对于利益相关的当事人,必须保障他们享有提出意见的权利。 价格法也要与时俱进 在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召开的“价格法实施二十周年”座谈会上,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政法大学等部门和单位的参会人士认为,有必要对价格法进行适当的修改。 如果要修改价格法,该从哪些方面入手?与会专家提出,价格法修改要解决的关键问题,首先是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用法律方式予以巩固。 其次是为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把该管的管细管好管到位,需要在价格法中明确规定政府制定价格的模式和方法,如减少政府直接定价项目,将制定公开透明的定价机制等纳入法律范围,以更好地适应价格管理转型的需要,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控体系。 第三是坚持职权法定、依法行政。需要在价格法中进一步完善政府制定价格的程序,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在价格法中予以明确;强化执法手段,加强价格监管力度;细化法律责任,科学设置罚则,避免“过罚失当”的不公正现象;明确对国家机关收费的监管方式和方法,填补现行价格法立法空白点;明确在新的管理体制下,价格调控管理与价格监督检查的责权关系,加强协调配合。 (原题为《超市多收1元被罚3000元,只因违反了这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