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正常情况下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钟兰安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的第20条的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所产生的防卫过当的问题,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昆山案件嫌疑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按照规定减轻处罚的话,就可以在法定刑十年以下,也有可能判处缓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 被指休眠的“无限防卫权” 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此条此款,被称为“无过当防卫权”或“无限防卫权”。 而从过往的新闻报道看,司法实践中很少认定“无限防卫权”的判例,上述条款也被诟病称“休眠条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屈学武曾刊文称,“实践中,防卫人往往以致命暴力并致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因此自带命案。伤亡者家属则难免终日驻足司法机关,呼天抢地、争闹不已。基于命案难缠,无异令司法机关难办案、办难案、办案难……” 轰动一时的湖北“邓玉娇刺死官员案”所涉及的“无限防卫权”争论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09年6月16日,该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开庭。2009年5月10日,邓玉娇在遭受到政府工作人员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检方认为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该案在庭审中,邓玉娇辩护律师主要围绕“无限防卫权”展开。邓玉娇的辩护律师认为,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认为邓玉娇具有无限防卫权。 最终,法院认定,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澎湃新闻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2010年至今,与“无限防卫权”相关的案件仅有38例,多个案例显示,法院判决书中对辩护律师“无限防卫权”的意见不予认可。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超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介绍,在其律所的案例检索库中可以查到的“无限防卫权”的案例,一审和二审判决书加起来一共37个裁判文书,其中,一审作无罪辩护的只有7个,而这7个案子全部判决有罪,判决认定“无限防卫权”不成立。 “无限防卫权”或需统一适用标准 屈学武在刊文中介绍,无过当防卫权的适用条件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本人或他人可采取“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防卫行为,不发生防卫过当问题。 海南三亚中院2016年7月宣判的“妻子遭调戏丈夫刺死施暴者”案,是为数不多获媒体公开报道、认定符合“无限防卫权”的案例。 据新华社报道,2014年3月12日,陈某杰和妻子孙某丽在商品街一巷港华市场工地上加班。同工地的木工周某烈、容某浪、容某烈、纪某练酒后滋事,调戏孙某丽,并辱骂围殴陈某杰。陈某杰在反抗过程中,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向周某烈、容某浪、纪某练等人挥去。混乱中,他的刀刺中了容某浪左腹股下方,造成后者左股动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还致周某烈轻伤,致纪某练、刘某荣轻微伤。 法院审理表明,无论从手段和强度上看,被告人陈某杰的行为都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宣判被告人陈某杰无罪。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不服判决,向三亚中院抗诉。三亚中院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二审后,认定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成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余超说,关于“无限防卫权”,目前没有与这个条款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经常造成轻伤重伤甚至死亡,法院如果认定被告人完全没有责任,另外一方和家属则多无法接受。一些法院采取的做法是折中处理,不采纳“无限防卫权”辩护意见,在判刑时判轻一点。 山东于欢案也曾引发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争论。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就于欢故意伤害案做出二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5年,推翻了一审关于本案不属于“防卫过当”的认定。 于欢二审宣判两天后,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发表署名文章,专门谈“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文章称,就个案而言,刑事审判法官通过综合判断全案事实、综合考量案件前因后果,是确保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基础。从司法统一的角度来看,则需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最大程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