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原标题:在公交车上“动手” 这些乘客和司机都被判了刑 11月2日,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原因公布:系因乘客坐过站与司机激烈争执并互殴,致使车辆失控坠江。该事故相关调查结果提到“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经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而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指向的正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该网共公布了近年来广州近10宗乘客因坐过站或其他琐事与公交车司机起争执甚至“武斗”的刑事案件判决书。 这些案件中,动手“打赢”了的乘客,被法院判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打赢”了的司机,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刑。总之,都没有好果子吃! 乘客错过车站抢夺方向盘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5年11月30日23时05分许,被告人陈某乘坐广州市夜48路公交车驶离仑头立交公交车站时,因睡觉错过车站要求下车不被司机允许,遂冲至公交车驾驶室处与司机曾某良发生争执,并上前抢夺方向盘及强行踩下刹车,急刹车导致车上部分乘客摔倒。在被乘客拉开后,被告人陈某又走到公交车后门处,拿起安全锤将车窗玻璃砸碎后强行跳窗下车。随后,被告人陈某因头部受伤而留在现场附近等候警方处理。经鉴定,被砸碎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972元。 案发后,陈某通过家属赔偿了公交车公司的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取得公交车公司及司机曾某良的谅解。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陈某明知他人报警后而留在现场附近等候警方处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另鉴于陈某已通过家属赔偿公交车公司的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取得公交车公司及司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对于陈某的辩护人认为司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根据车载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显示,在陈某要求下车时,公交车已启动并驶离公交车站,且旁边不断有车辆通过,基于安全考虑,在此情况下司机不允许陈某站外下车符合安全驾驶的一般操作要求,不存在过错,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指出,陈某为逞一时之气,置全车司乘人员及道路上其他车辆、行人的安全于不顾,在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上与司机争夺方向盘及强行踩下刹车并砸碎车窗玻璃强行跳车,影响车辆正常行驶,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为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戒和教育功能,不足以对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因下车问题与司机争执并拉方向盘 判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3年1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乘坐广州市花都某公司的公交车行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培正街与西头村八座队路段交界处附近,因下车问题与公交司机江某某发生口角,并用手拉动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致使公交车偏离原行驶路线,与对面被害人钟某驾驶的锐志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经鉴定损失价值为19114元),钟某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4年1月8日,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钟某、涉案客运公司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月,李某主动前往派出所投案自首。广州市花都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不按规定上车起争执致公交车失控 紧急刹车后车与桥护栏碰撞后停下 2017年6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工业路搭乘番12路公交车,因不按规定从后门上车与公交车司机何某发生争吵,当该车行驶至番禺区市桥大桥桥面时,雷某某突然将公交车上的塑料垃圾桶套到司机何某头上并殴打其头部,导致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突然失控,何某紧急刹车,车辆与市桥大桥护栏发生碰撞后停下。随后,何某报警,雷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处理。 案发后,雷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何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何某谅解。 2017年12月,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雷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公交车上骂司机还动手 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