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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细化重金属污染环境入罪标准

央视网消息: 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解释》结合当前环境污染犯罪的特点和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对相关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具体把握等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解释》明确了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细化了重金属污染环境的入罪标准。鉴于各类重金属在毒害性程度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经从环境学和环境医学角度综合考量,《解释》明确,“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或者“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另外,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以减少支出的现象,《解释》将“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增加规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多是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增设以上两项规定,让行为人得不偿失,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惩治和预防犯罪。

此次《解释》还明确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并明确了“有毒物质”的犯罪和认定问题。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