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恩培案在安阳宣判:贪污超2亿被判死缓 成“终身监禁”第一人_偶酷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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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恩培案在安阳宣判:贪污超2亿被判死缓 成“终身监禁”第一人

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白恩培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对白恩培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白恩培先后利用担任青海省委书记、云南省委书记、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获取矿权、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6764511亿元。 白恩培还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恩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白恩培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其中,白恩培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白恩培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白恩培成“终身监禁”第一人

根据今天的判决,白恩培成为刑法修正案(九)自去年11月1日施行以来被判终身监禁第一人。

去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在刑九修正案发布后曾指出,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

终身监禁的适用对象 是:对于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

而且,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以此强调终身监禁一旦决定,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也就是说,终身监禁一旦做出,将不再根据狱中表现有减刑机会。

所以说,刑九修正案之所以增加“终身监禁”,就是封死了重特大贪污犯的减刑假释“越狱”路。

无期徒刑和终身监禁的区别?

1、无期徒刑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主刑之一,其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被判处这一刑罚的罪犯可能终身服刑,相当于国外的终身监禁。然而,在实际执行中,无期徒刑犯和有期徒刑犯,在监狱里所受到的管制基本相同。前者只要无重大违规,服从监管,一般服刑两年后就可被减为18-20年有期徒刑,有的甚至一次性减到13年。

2、刑法规定:服刑者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够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够少于10年。

3、无期徒刑会因为犯人在狱中表现良好而减刑,而终身监禁却不会减刑,只能一辈子在监狱中度过。终身监禁的罪行会比无期徒刑的刑罚更重。

还有哪些“老虎”在河南被提起公诉和开庭审理?

其实,在河南被提起公诉和开庭审理的“大老虎”远不只白恩培一个,小编查阅资料盘点出这些在河南被提起公诉和审理的“老虎”——

国家体育总局原副局长 肖天

2016年6月3日, 据高检网消息,国家体育总局原副局长肖天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肖天利用担任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主任、竞技体育司司长、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

2016年9月1日上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家体育总局原副局长肖天受贿一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至2014年,被告人肖天先后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务共计折合人民币796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肖天的刑事责任。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乐大克

2015年10月30日 据高检网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乐大克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依法逮捕。

2016年9月26日,据最高检官网消息,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乐大克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乐大克利用担任西藏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党委书记、厅长,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市公安局原局长 武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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