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鼓励民族乡中小学将民族传统文化纳入课堂教学
时间:2017-01-05 12:39 来源:宁武新闻 作者:宁武新闻 点击:次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车璐)1月4日,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贵阳召开。会上,《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贵州省有53个常住少数民族,其中17个世居少数民族,有14个世居少数民族都单独或联合建立了民族乡,民族乡数量在全国居首位。 然而,全省民族乡的保护和发展中却存在不少问题,如撤乡建镇导致民族乡数量急剧减少,民族乡已从2011年的253个减少到目前的193个;民族乡大多地处偏远,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总体相对滞后,大多仍处于相对贫困状态;民族乡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困难等问题。为保障民族乡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民族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条例(草案)》首先明确了条例中所称民族乡是指经省政府批准,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的乡级行政区域。 同时,《条例(草案)》指出,民族乡中,若有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历史悠久、时代传承,且民族特色鲜明,具有独特的民族文化景观;少数民族农耕文化遗产,或者自然资源整体保存完好;具有代表性和民族特色的民居样式、村寨风貌和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自然村寨,满足其中一项条件的,可以将民族乡命名为民族文化生态示范乡。 民族文化生态示范乡的命名,有县级政府文化、民族事务部门逐级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文化、民族事务部门命名并公布。 为了加强民族乡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优先扶持民族传统手工艺规模化、产业化发展。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在民族乡领办兴办民族工艺企业,并给予相关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应当在项目、资金和民贸民品企业认定等方面给予扶持。 在教育方面,《条例(草案)》也做出了相关规定。《条例(草案)》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民族乡学前教育建设、义务教育学校、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及教师培训等项目。以少数民族语言为主要交际用语的民族乡,应当采取措施招聘通晓当地少数民族语言的小学和学前教育的教师。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族乡中小学将民族传统文化纳入课堂教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