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haole01.com 燕赵新民居 发生重大疫苗安全事件 地方领导应引咎辞职(2)
时间:2016-05-10 01:08 来源:宁武新闻 作者:宁武新闻 点击:次
《决定》共24条。
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如实记录销毁情况,从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三)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四)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第一款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新公布,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要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接收等记录。 同时,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并加盖企业印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增加一款,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一)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 四、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强化储运的冷链管理,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其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坚决保障接种安全,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平台上集中采购。 重新公布,明确配送责任,相关企业和单位应记录疫苗流通、使用信息,应当及时互相通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加大了处罚及问责力度。 由监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监督销毁,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十五、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九条,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由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监督销毁,作为第五款:“疫苗生产企业, 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68号国务院令。 ?⒋妗⒃耸浞延冒凑帐 ⒆灾吻?⒅毕绞械墓娑ㄊ杖 J辗亚榭鲇Φ毕蛏缁峁???⒂Φ绷⒓聪蛩?诘叵丶度嗣裾??┢芳喽焦芾聿棵拧⑽郎?鞴懿棵疟ǜ妫??杈?妫痪懿桓恼?模?〖都膊≡し揽刂苹?褂Φ碧岢黾犹?露瓤刂票昵┑囊?螅?上丶兑陨先嗣裾??郎?鞴懿棵旁鹆罡恼??斐裳现睾蠊?模?婪ǜ?杩??拇Ψ郑?灾饕?涸鹑恕⒅苯痈涸鸬闹鞴苋嗽币婪ǜ?杈?嬷两导兜拇Ψ郑?⒂稍?⒅げ棵诺跸?河性鹑蔚囊搅莆郎?嗽钡闹匆抵な椋还钩煞缸锏模?龅狡薄⒄恕⒒酢⒖钜恢拢?炕?⒃说睦淞垂芾恚?缮霞度嗣裾??鹆罡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