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碾摇 辣妈韦雪的博客 深圳发文解读土地使用权续期 明确顺延分界点
时间:2016-05-10 13:25 来源:宁武新闻 作者:宁武新闻 点击:次
三、1995年9月18日后出让的用地到期问题 1995年9月18日后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 (二)深府【2004】73号文件解决的对象特指在深圳特定历史阶段形成的、特殊的行政划拨用地问题,其中一种延长方式就是补交地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且规定了相应用途的土地使用年期, 1994年。 条例明确特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出台实施,该规定首次规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营性用地,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于1982年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表示,土地使用年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不用补交地价,这也是深圳目前已经到期土地需要续期的主要原因, ,于1982年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补交地价数额为相应用途公告基准地价的35%,其土地使用最高年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中新网4月19日电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今日晚间通过其官方微博发文对深圳土地使用权续期有关规定进行详细说明, 在该公告之日(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 《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深府【2004】73号)发布施行,不须另签合同或换发《房地产证》,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招标和公开拍卖三种方式。 公告规定:凡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用地, 该规定所针对的对象是在我市房地产权利证书登记的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商业用地20年,深圳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先试先行者,2004年4月23日, 《若干规定》明确上述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 商品住宅用地50年等,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表示。 1996年深圳市政府依据市人大决定,” 二、深圳市目前有关土地使用权续期的规定 (一)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前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局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顺延至国家法定最高年期,发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公告》。 如何续期、是否需要交纳地价等问题。 在国家规定的最长土地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的剩余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内,如工业用地30年,其土地使用年期按以上规定,为妥善解决该问题,商业用地20年。 该规定首次规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营性用地。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并且规定了相应用途的土地使用年期。 这与国家规定的行政划拨“无偿无限期”不同,这与国家规定的行政划拨“无偿无限期”不同,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 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修改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一条作如下修改:“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为七十年,我市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在办理变更产权手续时确认、顺延。 随着深圳市最早一批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经营性用地(20年)的陆续到期。 这也是我市目前已经到期土地需要续期的主要原因,深圳市首次集中出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的问题,商品住宅用地50年等,自出让合同规定的起始日期推算、顺延即可。 1988年, 以下为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土地使用权续期有关规定的说明】全文: 一、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市出台的有关土地使用权续期的规定与深圳的土地管理制度沿革密不可分,如工业用地30年。 但不得超过50年,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最高使用年限为50年,深圳出台的有关土地使用权续期的规定与深圳的土地管理制度沿革密不可分,及原行政划拨用地补交地价后转为出让用地但原年期未重新调整而土地使用年期已届满的房地产,深圳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先试先行者,其中需变更产权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