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批评川航晚点13小时 被按倒在地取消登机资格(2)
时间:2018-01-15 20:34 来源:偶酷网新闻 作者:偶酷网新闻 点击:次
法院在判决书还写道:“6名旅客均年逾六十,系以亲友结伴小团队形式出游,将护照等证件交人统一保管,属团体出行惯常做法……承运人的相应注意义务不单纯由强制性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则所限定,更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而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在于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诚实信用原则更要求承运人在依法维护其自身利益不受不当损害的同时合理兼顾并体谅旅客的利益。” 法院:对待花甲之人 如此做法欠妥 根据证人证言、其他6人判决文书等证据,2017年10月1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四川航空应赔偿徐先生损失8373元。 法院认为,自旅行社为徐先生购买四川航空3U8647航班机票时起,徐先生与四川航空之间即已建立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徐先生诉讼后,向法院提供了多份证据,但四川航空既不到庭应诉,亦未进行任何书面抗辩和举证,故法院对徐先生对事实经过的陈述予以采纳。 航班因天气原因晚点虽不能归责于四川航空,但在延误长达十余个小时,且四川航空未提供其他安抚和补偿服务的情况下,徐先生向四川航空工作人员以口头方式表达不满情绪,在情理之中。 而工作人员朱某仅因徐先生拍摄其胸卡,便与其发生争执、强行拿走护照和登机牌,并注销了徐先生登机资格,进而与其肢体冲突,综合整个事件演化升级的过程,结合徐先生系花甲之年的老人,从力量对比上当时并不足以对朱某形成暴力威胁性,朱某当时所采取的应对措施有欠妥当。 徐先生因四川航空工作人员的不当处置行为无法登机成行,四川航空有义务为避免损失扩大采取必要的方式和妥善的补救措施,即为徐先生安排后续航班,但四川航空未积极努力补救。 综上,四川航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致使徐先生未能成行,产生经济损失,徐先生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还特别指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漠视,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所提供之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 责任编辑:霍宇昂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