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未处理不给过年检?车主诉交警车管24例胜诉(2)_偶酷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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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未处理不给过年检?车主诉交警车管24例胜诉(2)

  “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允许车辆上路行驶,这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许可;对车辆违章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著名宪法行政法专家、武汉大学法学教授秦前红说,“这两种不同的情况是不能捆绑的。”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认为,一些地方交警车管部门将车辆年检与处理违章捆绑在一起,初衷可能是降低执法成本,督促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但就算是良好的初衷与正义的结果,我们也必须遵循法治的理念。”

  周兆成律师指出,如果车主因为未处理违章而放弃车辆年检,将给车辆行驶带来安全隐患。

  秦前红教授还认为,《机动车登记规定》作为部门规章,不得违背其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肯定大于规章嘛。”秦前红说,“如果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捆绑在一起,就违背了上位法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11月17日,最高法院曾向湖北省高院作出《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最高法在答复中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已做出明确规定,“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最高院的答复已经很明确了。”周兆成律师说,“年检归年检,违章处理归违章处理,两者没有关联性。”

责任编辑:霍宇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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