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兰兰案的无尽疑点:口供黄碟阴阳B超单(2)_偶酷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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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兰兰案的无尽疑点:口供黄碟阴阳B超单(2)

  在警方对汤兰兰的询问笔录中,汤兰兰讲述了如下案情:7岁时,母亲外出打工之后,被父亲汤继海性侵的经过;9岁,在老姨万秀莲家,被姨夫徐俊生性侵的经过,包括一次在冬天的牛棚中;被姑父刘长海、叔叔汤继彬、小学老师陈春付、爷爷奶奶性侵的经过;被村民刘万有、纪广才、李宝才、梁二等人性侵的经过。

  万秀玲对《中国新闻周刊》回忆,2008年10月28日那天中午,她正在邻居家打麻将,被弟弟汤继彬和兴龙山村书记秦怀玉和兴安乡派出所所长司永军叫回家。在家中,他见到了刚刚还在修农用四轮车的丈夫汤继海以及数位五大连池刑警队的刑警。

  万秀玲称,刑警让万秀玲、汤继彬、汤继海站在墙边。随后,刑警开始搜查她的家,“将家里翻得乱七八糟”。离开前,刑警带走了影碟机和一些光盘。据万秀玲称,这些光盘包括影碟、二人转碟和歌碟,没有黄色光盘。此外,她还称,刑警拿走了13750元此前卖黄豆的钱,但未留凭据,至今未归还。

  此后,五大连池刑警队,陆续从兴龙山村带走13人,邻村带走3人。

  根据在2008年10月29日至2018年10月30日对万秀玲的三次询问笔录显示,其中前两次审讯地点分别为五大连池刑警队办公室和会议室,第三次的审讯地点为五大连池看守所。这三次审讯中,万秀玲交代了很多事情。比如:她曾在家中,多次目睹丈夫与女儿发生性关系;2006年,汤继海、王占军、梁利权看黄色录像后,与女儿发生性关系,她收了两人50元钱等。

  但据万秀玲对《中国新闻周刊》称,在审讯中,她并未供述这些事情,她遭到了严重的刑讯逼供。审讯中,她拒绝承认自己的罪行,也拒绝签字。据她称,她只有在这三次审讯中的最后一次签了字。在她的记忆中,那天一位刑警拿给她一份笔录。但万秀玲不认识上面的字。万秀玲称,她只有小学二年级文化,一旦字稍微有连笔,她便不认识。

  据万秀玲称,那天那位刑警对她说,“万秀玲你没啥事,你只要签了字,就可以回家了。”万秀玲称自己虽然没看懂,但想到签了以后可以出去,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她签完字以后,让该刑警为她读该笔录的内容。该刑警告诉她,“你不是承认你爱人强奸你姑娘了吗?你让你姑娘卖淫挣钱了!”

  万秀玲称,此后的审讯中,有几次是检察院单独审讯,也有检察院和刑警的联合审讯。在检察院单独审讯时,无刑讯逼供。但在联合审讯时,存在刑讯逼供。具体方式为,检察院的人会在中间以上厕所、抽烟等理由离开审讯现场。而就在他们离开期间,现场的刑警会对其进行殴打。

  刑讯逼供是否确有其事,目前尚无法确证。但根据询问笔录可以确证的是,检察院和刑警确有一同审讯的情况存在。根据2009年5月19日警方对万秀玲的询问笔录显示,侦查员是属于五大连池人民检察院的林楠和五大连池公安局的任国臣,此次审讯的记录员为五大连池刑警大队的贾德春。

  此外,万秀玲的公公汤瑞景之死,让她怀疑是刑讯逼供所致。根据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鉴定文书》(尸检)显示,汤瑞景于2008年12月13日(也就是汤瑞景被捕后的45天),在五大连池市看守所大量呕血,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该报告中的“鉴定结论”中称:一、死者汤瑞景生前系患肺组织低分化鳞状细胞癌伴坏死出血死亡。二、死者汤瑞景右枕部、右臂皮下出血为陈旧性出血,系非致命伤。此外,该报告中有多处模糊,被灰色阴影掩盖,疑似被故意抹去。比如在“分析”一节中有这样一段“皮下出血为陈旧性出血,时间3~5天,根据出血位置,面积符合XX物体作用特点,系非致命伤”。XX是模糊的。

  而对于汤案人员对“刑讯逼供”的指控,五大连池有关方面如何回应?据不愿具名信源对《中国新闻周刊》透露,五大连池公安局政工室负责人曾对外称,“2008年我们的法律程序很完备,肯定没有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只是一面之词,如果有的话检察院、法院肯定就提出来了。这个案件经过中院、高院审理,已经结案,我们的办案是没有问题的”。

汤兰兰交给警方的举报信

汤兰兰交给警方的举报信

  501型奇声牌影碟机

  2010年8月8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不公开审理本案,10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根据《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1名被告均获刑。其中10人犯强奸罪,汤兰兰的父亲被判处无期徒刑,汤兰兰的父母都犯有强迫卖淫罪。

  但此案判决所采纳的证据也有诸多疑点。其中广受质疑的一点,是法院采信了多位同监区犯人的证言。据《新京报》“我们视频”栏目报道,同监区犯人的证言中,疑有伪证。比如同监区证人佟某称,他从未在本案中作证。

  此外,此案一审时,11名被告全部翻供,并称遭到刑讯逼供。但在上诉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理由不成立。

  此案唯一的物证,用于观看黄色录像的501型奇声牌影碟机的购买时间与汤兰兰的指正存在矛盾。根据警方在汤兰兰家搜集到影碟机发票显示,购买时间为2004年1月15日,购买地点为龙镇永兴家电城。此外,一份2009年10月24日警方对龙镇永兴家电城经理魏淑琴的询问笔录显示,501型奇声牌影碟机正好是2003年末进货,卖到2004年末。

  而问题在于,汤兰兰的陈述中,购买影碟机的时间存在“2003年夏天”、“2004年秋天”等多种版本。检方第一次起诉中查明的购机时间为“2003年初”。但当收据和对家电城经理的询问证实购机时间应为2004年时,再次起诉时,起诉书中购机时间则被忽略了。

  此外,在警方去龙镇永兴家电城查询影碟机购买时间以后。在一份检察院2010年1月7日对汤兰兰询问笔录中,关于影碟机的来源,汤兰兰的陈述增加了“2003年的影碟机应该是借的”这一信息。

  未采纳的证据:

  阴阳B超单和一段录音

  B超单是引起最多关注和争议的未采纳证据。

  万秀玲记得,在2008年10月3日,自己去汤兰兰住宿家庭找汤兰兰那天,在李忠云告诉她汤兰兰做流产的事情以后,李忠云向她提供了一份B超单。万秀玲称,当时她没仔细看,将B超单扔在了一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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