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盾手稿拍天价后人维权 法院:手稿受著作权法保护(2)
时间:2018-02-06 14:20 来源:偶酷网新闻 作者:偶酷网新闻 点击:次
判决书认为,著作权法并不要求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与最终用途一致,也不要求美术作品具有被上诉人主张的形式特征。正如王羲之的《兰亭序》以及颜真卿的《祭侄文》,两者均属于文稿,都有多处涂改,且缺少署名、落款、印章,但这些都不影响其获得“天下第一行书”“天下第二行书”的美誉。书法作品保护的是通过执笔、运笔、点画、结构、布局等技法表现出来的汉字书写艺术,而不是上述形式特征,所以被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判决书还认为,拍卖公司作为专业的拍卖机构,除负有物权保护注意义务外,还应当负有合理的著作权保护注意义务,应结合手稿上所承载的著作权性质,或者要求委托人提供与著作权相关的许可或授权材料,或者在整个拍卖过程中审慎地避让著作权人的权益,以避免拍卖行为可能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侵害。但该公司并未适当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并对手稿著作权状态与归属进行审查,还将手稿的高清电子照片上传至网络,手稿作品的全貌与细节在互联网上毫无保留地向社会公开,上述行为不应被认定是适当良善的展示宣传行为,更不应是拍卖行业普遍存在的行业惯例,侵害了上诉人的美术作品著作权。 法院还认为,由于拍卖公司无论是制作宣传图册还是上传电子照片,均是以图片的形式呈现,缩印后图片尺寸较小,手稿上所记载的文字内容已无法辨识,且照片为PNG格式,公众无法将该图片上的文字内容直接复制或下载,故对上诉人指控拍卖公司侵害了其作为文字作品权利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来源: 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张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