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剑谈女硕士考第一被拒录案:正当程序必须恪守
时间:2018-02-25 00:24 来源:偶酷网新闻 作者:偶酷网新闻 点击:次
原标题:“女硕士考第一被拒录案”一审宣判后风波未止,“依法行政”被置于放大镜下拷问! 23日,备受关注的江苏女硕士纪元报考某事业单位笔试面试第一却因专业不符被拒录一案一审宣判。 就事实而言,这一事件其实并不复杂。 “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专业的研究生纪元毕业于江苏师范大学,她在2016年报考了徐州某事业单位。纪元报考岗位的专业要求是“文艺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汉语言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新闻学、中国语言文学”。 此后纪元不仅通过了层层资格审查,还在笔试面试中一路过关斩将,在“千军万马”中脱颖而出获得第一名,并且通过了体检和单位考察。 但在公示聘用人员名单前,这次招录的主管单位徐州市人社局认为纪元所学的专业与其报考岗位的专业要求不符,不能成为聘用对象,在口头告知报考单位后取消了纪元的录用资格。
争议由此产生 纪元认为,其所学的“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是“中国语言文学”下的二级学科,符合该岗位的专业要求。纪元的学校也出具证明证实了纪元的主张。 但徐州人社局认为,该岗位专业要求中的“中国语言文学”不是指专业大类而是具体的专业名称,纪元所学专业不符合专业要求。 一审法院对双方争议的焦点作出判定,认定纪元不符合招录条件;徐州人社局对此做出“取消纪元聘用资格”的行为,在实体上并无不当,但口头通知“取消录取”的决定,未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利的行为,程序违法。
一个优秀的硕士毕业生,在公考的千军万马中经过层层筛选,取得笔试、面试都是第一的好成绩,却因为所学专业不符而不能被录取,这不能不令人惋惜。尤其是招录主管部门认为并不相符的两个专业之间还存在着紧密联系的情况下,这样的结果更不能不引人深思。 一审判决公布后风波未息,围绕这一事件的追问与反思更显发酵,长安君综合舆论场众说纷纭,发现有三句话需要点明—— 第一,反思追问必须深入 通过媒体的报道和一审认定的事实,招考部门在这一事件中出现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 既然纪元的专业不符合岗位专业要求,如何能够顺利通过报名初核、资格复审、体检考察等一系列审核过滤程序。如果能够在纪元报名的时候就发现专业不符的问题,是不是就不会出现今天这样令人惋惜的结局? 环环相扣的审核环节都没能发现如此明显的问题,招考单位的审核是形同虚设还是失职渎职? 一场事业单位招考,作为主管部门的人社局在聘用公示之前才发现问题,在这之前是否对各招考单位进行过统一培训和督促检查?熟稔招考政策的主管部门何以放弃了审核关口,只在最后关头“一锤定音”? 如果说招录单位对政策把关尚显不足,那么专业部门是否应当关口前移,最大限度的减少因内部程序和沟通不畅给普通公民带来的不便甚至是伤害? 类似的追问还有很多,背后的问题不容忽视!一审法院已经认定有关部门取消纪元录用资格程序违法,那么违法者就应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任何人都不能因不法行为获益,这一点对于公权力机关更应坚守。 不管是不负责任还是沟通不畅,无论是培训不够还是组织不力,肩负行政职权就代表着政府公信。当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带来不便甚至损害的时候,不管怎样追问原因,政府公信的减损都是必然的结果。 就比如这一事件中,本来是双方对专业理解存在分歧,但因为种种失范之处,给公众留下了想象空间。有人调侃这是文学硕士遭遇文字迷宫,有人质疑这是一场千方百计让自己人上的萝卜招聘。 当建设法治政府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每个手握权力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就更应当认识到依法行政的前提是忠于职守,尽心履职。否则伤害的是公民的切身利益,损耗的是政府的公信力。 第二,信息壁垒必须破除 通过还原事实,相当一部分人认为纪元应该被录取。 一方面在教育部门的专业化分中,“中国语言文学”是一级学科,包括“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一般人都能够认同“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是“中国语言文学”。另外一方面,纪元笔试、面试均为第一的成绩也足以说明其综合能力。 而徐州市人社局发布《招录专业参考目录》却明确把中国语言文学列为具体专业,这也是一些地方人事部门招录工作人员时表述的惯例,在一部分人看来同样也是理所当然。 但当一般考生,甚至审核资格的工作人员都会对其理解产生歧义,进而引发矛盾时,信息壁垒就变得显而易见。 “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庄严承诺。作为普通公民,其所学专业有学校和学位主管部门的认可,自然应当保护其信赖利益。 既然将专业是否相符设定为招录岗位的先决条件,就更应当最大限度的打破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畅通人事部门和教育部门的沟通渠道,让专业描述和定位更加精准和符合学生的信赖利益。 特别是在信息发布环节,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用专业的语言描述对专业的要求。既然主管部门能够从“专业大类”和“具体专业名称”的角度进行答辩,那就更应当在信息发布时明确自己要求的究竟是“大类”还是“具体专业”。 提出这样的思考不是强人所难,而是作为某种资格的先决条件,容不得有半点马虎。 肩负着主导者的责任,又明知信息之间可能的模糊地带,就更应当清楚明白地将自己的要求表述清楚。 第三,正当程序必须恪守 从行政诉讼专业的角度来说,一审判决对程序正义的强调值得珍视。 程序正义的价值就在于把行政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让权力沿着法治的轨道健康运行而避免恣意和滥用。 所以,从实体层面来看,这场深陷争议的招录是否恰当可能存在诸多争论。但是抛开实体,当从正当程序的角度来观察有关部门的做法,则失范之处颇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