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时废弃冷冻胚胎称有权不生育 法院这么判(2)
时间:2018-02-28 13:55 来源:偶酷网新闻 作者:偶酷网新闻 点击:次
7、根据伦理、一般的观念和司法政策,离婚后,女方不得单方移植胚胎。即使夫妻关系出现裂痕,男方对婚姻前途缺乏信心,男方也应尊重女方的付出,照顾女方的感受。在女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男方想离婚,法院也不一定会准许。何况,感情是变化的,废弃行为难以保证是一方冷静状态下的慎重决定,有时,也不一定符合废弃方本人的利益。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庭认为应认定男方废弃胚胎构成侵权,因胚胎为带有情感因素特殊的物,女方还存在精神上的损害。 法院判决男方支付女方精神抚慰金3万元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法院还考虑了以下因素: 1、承受的痛苦和伤害 不是每个卵子都能受精,也不是每个受精卵都能发育成有活力的胚胎,因此要从女性体内获得多个卵子,才能保证有可以移植的胚胎,这就需要对女性服药进行促排卵治疗。女性到了生育年龄,体内卵子数是固定的,约为200多个,一般每月排卵一个,一年排卵12个。促排卵治疗后,一次可排卵多个,治疗后,女性更年期会提前。治疗的过程对女性生理的干扰较大,刺激排卵导致卵巢反应低下,易出现卵巢功能早衰。此外,取卵针穿刺身体提取成熟卵泡时,身体伴有一定程度的痛苦。 2、年龄因素 女性的最佳生育年龄为25岁至35岁。35岁以后,女性的卵巢功能和生育能力下降。相对来说,年轻女性较为容易接受胚胎废弃的事实。女方已36岁,做母亲的愿望强烈,对胚胎也寄予了更多的希望。 3、对婚姻的珍视程度 2016年第一次离婚诉讼中,男方表示女方如同意离婚,夫妻共同房产可归女方所有。但女方不为所动,表示多年的感情不容易,希望法院判不离,哪怕下次真要离婚了财产少分些也不后悔。从女方珍视婚姻的态度,男方应能理解胚胎在女方心中所具有的分量和意义。双方夫妻多年,男方应了解女方的脾气秉性,理解对方的关切。一般地说,对婚姻越留恋,对胚胎也越在意。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准许双方离婚,因男女双方在辅助生殖手术中的投入不对等,女方处于弱势地位,基于公平正义观念和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法院酌定男方支付女方抚慰金3万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对话法官:婚姻危机时,男方不可单方废弃胚胎 对于此案中的一些问题,紫牛新闻记者采访了该案主审法官陈文军。 [问题一] 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丈夫能否以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答:不可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此有明确规定。主要理由是: 1、妻子为妊娠、分娩较丈夫承担了更多生理风险及心理压力,其为抚育子女成长通常也会付出较丈夫更大的牺牲。因此,生育对女性利益的影响大于男性; 2、即使认为夫妻双方的生育利益完全平等,行使生育权是维持或恢复现状的权利,无需配偶履行义务,与前者相比,后者实现权利的成本和对生活现状的影响都要小得多; 3、生育往往受夫妻情感所左右,一方的不生育除偶为观念支配下的决定外,多由夫妻感情淡漠甚至破裂而引起,没有了感情的生育只会增加夫妻双方乃至即将出生的子女的痛苦及不便; 4、生育行为需要具备一定的生理、健康条件并存在生育风险,生育任务主要由妇女承担。妇女承担了更多的生理风险及心理压力。所以当夫妻生育权发生冲突时,侧重于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符合立法本意,也是司法公正的要求。 综上,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关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来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问题二] 婚姻中,遇到女方坚决不生育,男方有什么救济途径? 答:因生育权冲突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双方离婚。 陈文军法官提醒:婚姻中出现感情危机时,丈夫应当尊重妻子在试管婴儿手术中的特别付出,不可单方废弃胚胎,在协议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前,以尊重、理解的心态善意地维持冷冻胚胎的活力。 紫牛新闻记者|罗双江 责任编辑:张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