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数十次买“过期食品”索赔被刑拘:曾调包索赔
时间:2018-03-15 16:47 来源:偶酷网新闻 作者:偶酷网新闻 点击:次
原标题:男子数十次买“过期食品”索赔被刑拘:曾调包索赔,给钱撤诉 海南澄迈男子唐某在50余家超市购买问题食品,高价索赔被刑拘一案引发关注。 3月13日,澎湃新闻()从办理该案的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海秀西路派出所民警处证实,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已被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深入调查中。 该民警透露,唐某自3月5日被刑拘以来,一直认为自己所做未违反法律,属于消费者正常保障利益行为。 唐某向警方承认自己曾向50余家超市、商行进行高价索赔,其中给钱的有20余家。警方调查发现,唐某购买到过期食品后,一边向食药部门投诉,一边向商家索赔。现唐某索赔所得7万余元款项现已被警方扣押。 此外,一份由唐某提供给当地食药监管部门的“消费者事实说明”显示,唐某曾有用自己携带的过期食品“调包”超市正常商品的行为。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边投诉、边施压、边索赔,这还是属于友好协商的性质,索赔过高并不一定就是敲诈勒索,但调包索赔就涉嫌诈骗罪。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也发表评论表示,单纯的高价索赔并不违法,往往也得不到相关民事的支持;如果索赔手段违法,那就依法制裁。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也认为,如果唐某只是购假高价索赔,“民法处理就行,不必刑法相待”;若唐某调包商品以欺诈手段索赔就会涉嫌犯罪,是诈骗与敲诈的竞合犯。 边投诉、边索赔 嫌疑人唐某,27岁,做过前台服务员、销售员,跑过摩的,之后以“小王”身份通过购买过期食品,一边向食药监管部门投诉,一边向超市、商行索赔。 3月4日晚,被警方传唤时,唐某正在海口市一家网吧内上网。随后,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警方刑事拘留,索赔所得7万余元款项随即被警方扣押。 3月13日,一位不愿具名的超市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2017年6月的一天,一位包裹严实的顾客走进店内,个高,戴长鸭舌帽,穿牛仔裤,“第一趟他进来放好东西,第二趟进来的时候就完全换了一套衣服”。 该负责人称,其超市与唐某一共有三个投诉案件,涉及棒棒糖、饼干等一些食品,价钱不超过5元钱,“他拿着商品和小票说是在你这里买的,过期的”,每次索要赔偿4000、5000元。 因怀疑唐某用过期商品调包超市商品索赔,该超市负责人拒绝了唐某的索赔要求。 澎湃新闻获得的一份“12345”海口市民服务热线投诉情况表显示,2017年6月5日, “133*****422”号码机主电话投诉,称在前述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此后,分别在当年6月14日、16日、20日、22日,先后四次拨打“12345”投诉辖区食药监管部门不作为。 “一张小票一千块,给他钱他就撤销投诉。”海口市南亚广场家乐福超市一位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表示,2017年2月、3月期间,一位头戴摩托车头盔的男子称在其超市购买到过期商品,要求索赔。 该负责人回忆,当时,该男子一个月来了好几次,只买过期的商品,“就一个饼干、口香糖,几块钱的东西,赔了七八千块钱。他有一次拿出了四五张小票,同一种商品他故意分几次买,买了三四次,不给钱就说要到食药监投诉,我们只能给钱了事”。 据南国都市报此前报道,在海口市秀英区汽车西站附近经营一家超市的金宾,和刚在海秀中路开了一家小超市的阿景(化名)也遇到了相同的事情。 此事经报道后,一些遭遇类似形式索赔的超市、商行负责人发现,汇款信息和电话号码等多种信息显示,购买过期商品向他们索赔的消费者实为同一人唐某。 在支付了高价索赔之后,金宾和阿景认为,唐某开口索要数千元赔偿的要求,已超出了《食品安全法》中的“支付10倍价款,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如果不足1000元的最低赔偿1000元”的规定。二人遂以“被敲诈勒索”为由向海秀西派出所报案。 “调包”索赔,给钱撤诉 一份由唐某提供给当地食药监管部门的“消费者事实说明”显示,2017年11月3日,唐某携带两盒过期食品“调包”了海口海供超市的保质期内食品。但唐某在说明中否认其是刻意为之。 海供超市一位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证实了此事,并称该说明是在其超市支付了唐某5000元索赔款后,唐某承诺向当地食药监管部门撤销对其超市的投诉,并开具了这份说明。 唐某在该份“消费者事实说明”中称:“本人于2017年11月3日在海南海供超市购买了一盒元朗合桃酥50g、条码69431412525000售价2.5,经双方交流取证。” 说明中称,“2017年11月3日,我所带进海供超市的两盒元朗合桃酥50g、条码是69431412525000,我主要要目的是参照对比能让我购买到同样品牌一样的合桃酥。我本人没有看我所带进海供超市的两盒合桃酥已经过期”。 唐某在说明中称,“在对比商品是否一样的情况下,将我带进的过期合桃酥50g其中1盒放在了海南海供超市货架上。我本人在海供超市所购买的商品合桃酥50g也没过期,而是我从外面带进的两盒过期合桃酥50g、混淆所造成的误会由此给各方带来麻烦困扰。敬请谅解!消费者本人我要求撤诉结案”。(注:唐某“说明”的文字语意不通,原文如此) 前述海供超市负责人表示,事发当天,唐某戴着口罩到超市购买了一盒桃酥,然后就称桃酥已经过期,当场要求赔偿4500元。遭拒绝后,唐某拨打了食药监管部门电话进行了投诉。食药监管部门执法人员随后到场,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 期间,唐某一直与海供超市商谈,要求赔偿4000元,并称“耽误一天加500元”。但海供超市通过调查发现,超市采购的元朗合桃酥批次为20161204,没有唐某当时购买的20160925这个批次。 “我问他,你这个东西是你带进来的,还是我们货架上的东西。”海供超市负责人称,唐某回复称,可以写说明证明过期商品是他自己带进超市的,撤销在食药监管部门的投诉,但要“加500块钱”。 为息事宁人,海供超市支付了唐某共计5000元索赔款;唐某则应承诺,在当地食药监管部门写下了该份“消费者事实说明”,并请求撤诉结案。 据南国都市报报道,唐某被刑拘后,经警方审问,其承认对50余家超市、商行进行过高价索赔,其中给钱的有20余家。但唐某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而是消费者保障正常权益行为。 对于高价索赔,唐某表示,这些都是“精神损失”费用,商家主动自愿提出协商,“商家和我协商的时候都和我砍价,对方既然能砍价,为什么我就不能加价呢”。 高价索赔与敲诈勒索 随着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的出现,知假买假、高价索赔与敲诈勒索之间的边界争议日趋激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