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两车相撞1车起火2人遇难 路过客车未借灭火器(2)
时间:2018-04-02 07:18 来源:偶酷网整理 作者:偶酷网 点击:次
在中江县黄鹿镇做生意的杨应安是目击者之一,当天他也参加了救援。在杨应安看来,最致命的是,两名被困人员被卡在变形的车里,无法施救。 “我当天送几个客人回家,返回的路上就看到两辆车撞在了一起。”杨应安介绍,当时两辆车发动机都受损了,开始冒烟。当地的群众找来撬棍,分别将两车的车门撬开,“红色轿车上的人全部救出来了,白色轿车变形严重,主驾驶和副驾上的人卡起了,拉都拉不出来。” 他介绍,白色轿车着了两次火,第一次起火不大,大家用水将其浇灭了。担心车辆再次起火,周围群众才开始拦车找灭火器。 后来,白色轿车开始第二次起火,并发生爆炸。“我们最后找来一个大灭火器,都没有把火控制住。”据此,杨应安认为并非没有借到客车的灭火器,就造成了后果。 杨应安介绍,大概10多分钟后,从20多公里外中江县城赶来的消防官兵抵达事故现场,借助专业设备,消防官兵才将大火扑灭。 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受伤的3名人员已经送往医院救治,暂无生命危险,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客车未借灭火器 律师怎么看 确保自身车辆及乘客安全下 有义务协助 “在确保自身车辆及乘客安全情况下,客车驾驶员有义务进行协助。”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蒋健认为,《道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本次事件中,客车在途经事发路段时,知道且遇到救援人员救助,应履行该法律规定的协助义务,即在确保自身车辆及乘客安全的前提下提供灭火器。 另外,虽然现行规定没有强制要求小客车必须随车配备灭火器,但从安全行车的角度出发,建议车主随车配备并置于方便取用的位置。 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表示,只能说客车驾驶员和售票员在道义上有救助的义务,但即使不借,也不需要承担法律后果。王英占认为,在该起事件中,客车驾驶员其实可以将车开到安全地带后,为救援人员提供灭火器协助救援。 王英占介绍,如果这个人是公职人员,比如说是警察或者消防人员,就有这种救助的法定义务。其不进行救助,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来源:成都商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