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女朋友的妈妈买了一辆车,分手后能视为彩礼要回吗?
时间:2019-08-27 10:38 来源:偶酷网整理 作者:偶酷网 点击:次
李文与张霞经朋友介绍认识,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确定恋爱关系并决定结婚。李文称,确定结婚后其照张霞要求花费226856.9元购买SUV轿车一辆作为给张霞的结婚彩礼。因其与张霞在北京无购车资格,便将所购车辆登记在张霞母亲王某名下。购车后不久,双方因性格等原因决定分手,李文向张霞提出,如不结婚便返还所购车辆费用,但张霞拒不返还。无奈之下,李文将张霞及其母亲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霞及其母亲返还婚约彩礼费232983.79元。 张霞和其母亲在庭审中辩称,李文与张霞之间并无婚约,李文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王某名下的涉案车辆也不是婚约彩礼。因二人交往时间比较长,期间李文多次提到分手,购车前,李文又向张霞提出分手,此次是为弥补感情提出给张霞买车。而且,在买车时使用王某名下旧车折抵8000元,因此新买的车也有王某的权益,应该先分割再进行处置。车过使用已经折旧,也不应该按照新车价格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李文为张霞母亲购买车辆,鉴于其所支付购车款项数额较大,与在恋爱期间的男女朋友为促进情感、表达心意而赠送的一般性礼物存在区别,结合现有证据、中国传统习俗、现代社会人情因素以及车辆价值等综合分析,购车款项应属李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支出,具备彩礼性质。 张霞及其母亲虽主张李文的出资行为是对张霞的赠与,且赠与的是车辆,即使涉及返还,应综合考虑李文提出分手导致无法结婚的情形,并应扣除王某旧车折抵价款以及车辆折旧部分之后,才能将车辆价值予以分割处理,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李文与张霞已结束恋爱关系,未能缔结婚姻,李文有权主张对方返还其为缔结婚姻而产生的相应支出,关于应返还款项数额,应根据李文为购置涉案车辆实际支出费用予以判定。最终,法院判定返还购车款232983.79元。 法官提醒 婚前给付彩礼现象是一种习俗,在我国很多地区比较盛行。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应予支持。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另外,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本人,如彩礼实际收受人为女方父母或其他人,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时,可将女方和实际收受人列为共同被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