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双方确认丹丹在富某幼儿学校教室内摔倒骨折,故富某幼儿学校应对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在儿童餐后准备休息时间段,即使如富某幼儿学校陈述教室地板铺垫了软塑料,也不足以证明地板在餐毕清洁后不会湿滑。 富某幼儿学校虽辩称丹丹事故发生时穿的鞋子过大,摔倒系意外事故,但未提供事故发生时丹丹所穿的鞋子或照片,亦未提供监控视频。为此,富某幼儿学校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职责,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确定富某幼儿学校对丹丹因本案事故产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丹丹的损失为:护理费7200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300元、残疾赔偿金6951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87214.4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富某幼儿学校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87214.4元给原告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