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认为电动车男不是防卫过当 曹锴律师 就在前天,江苏昆山顺帆路震川路口发生的一起奇特的命案,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和讨论。 根据上传到网络的视频,本案完整脉络呈现在人们面前: 十字路口处,一辆停在非机动车道的电动车,挡住了一辆准备借非机动车道右拐的宝马车。 宝马车司机(白衣服男子)下车找电动车男理论,随后从宝马右侧下来一位黑衣女子,一边劝说电动车男,一边协助其把电动车推离马路。 本来以为事情已经了结,司机和黑衣女子往回走准备上车。这时纹身哥(刘某某)从宝马车左后方下来,冲上前对电动车男一顿拳打脚踢。 纹身哥并未解气,于是一路小跑回宝马车,从车中抽出两把砍刀,对着电动车男一阵猛砍。 电动车男愤起反抗,纹身哥不慎摔落倒地。电动车男顺手捡起其中掉落的一把砍刀,向纹身哥砍去。 掉了一把砍刀的纹身哥反身朝宝马车跑,电动车男在后面追,纹身哥手中剩余的砍刀掉落。准备开车门,被电动车男追到,继续一顿追砍,直到两个人从视频中消失。 现在大家对于电动车男系正当防卫基本没有异议,但对于其是否构成防卫过当,则存有巨大争议。 有人认为,纹身哥摔倒后,手中砍刀掉落,已经丧失了进行不法侵害的能力,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电动车男继续追砍、并致使纹身男重伤(后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因此构成防卫过当。 我对上述观点持不同意见,并认为: 电动车男的行为并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范围,不应当负任何刑事责任。 其一,电动车男行为构成特殊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比该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关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定义,将“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限度条件排除在外。这就意味着,对于行凶、杀人等明显对受害人有重大生命安全隐患的暴力犯罪行为,并不考量被害人实施防卫给行凶者造成的损害程度。 正如法谚所云,“防卫他人侵犯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而杀人时,不为罪。”纹身哥抽刀砍人的行为,其行凶手段之客观残暴,寻求重创、甚至杀害电动车男之主观恶劣,在摄像头下一览无余。基于上述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即使电动车男防卫过程中造成了纹身哥的死亡,也不应就此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可以对比一下震惊社会的于欢辱母杀人案。法官在判决中认为,他人非法限制于欢及其母亲人身自由、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并非严重危及本人或他人人身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因此才排除了“特殊防卫”条款的适用。本案中,电车男所面临的紧迫、严重威胁程度,完全是于欢案件所不及的,因此,应当适用“特殊防卫”条款。 其二,不法侵害并未结束,而是一直处于继续状态。 有人认为,从纹身哥摔倒后,即已经丧失行凶能力,不法侵害状态已经结束,后续一直处于逃命状态,因此电动车男继续追砍的行为,已经构成防卫过当甚至是事后防卫,对此我并不敢苟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