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视频反映的情况来看,纹身哥摔倒后,虽然掉落了一把砍刀,但是手中仍剩有另外一把砍刀,完全有继续行凶的能力;其没有向宝马车反方向逃命,而是持刀直接往车这边跑,有上车的明显动作,基于常人判断,完全无法排除“他从车中抽出其他武器继续行凶,或者直接开车撞人”的可能性;其并没有主动放下武器,也没有向电动车男求饶,一直处于伺机还手的高强度对抗之中;宝马车上除了纹身哥,还有白衣男司机及黑衣女士,电动车男自始至终处于寡不敌众、势单力薄之中。从以上判断,电动车男受暴力伤害威胁的紧迫性一直没有消失,又何来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一说呢? 事实上,关于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时间节点判断”问题,一直为司法实践所诟病。法学理论界认为,对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不能进行防卫,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但是对于“怎样才算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已经引发非常多的矛盾和争议。 佛山顺德曾有过一个案子,一位女士在车上被抢劫,歹徒抢劫得手后离开,女士开车从后面追上,并把一名歹徒撞死。按照理论界的观点,歹徒非法获取的财物已经得手,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这时候女士正确的办法,应该是冷静看着歹徒们徜徉而去,再拨打110等候警察到来,其开车撞人的行为,已经根本不在不法侵害时间内,不能构成正当防卫,岂不谬哉?最终法院认为,歹徒抢劫后准备逃离,但仍然在被害人的视野范围内,因此抢劫行为仍视为在进行过程中,女士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对比本案,应该算是一个很好的启示。 其三,要求紧急情况下采取点到为止的防卫手段,实属强人所难。 判断本案中电车男是否构成防卫过当,要求我们设身处地去想一想。当我们面对带着金项链以及纹满凶兽的“社会大哥”时,当我们面对明晃晃的砍刀时,充血的空白大脑、原始的求生本能,完全替代了理性的思考与判断,替代了我们本来能够控制的激情。我们说电动车男手太重了、停止不及时了,扪心自问,我们自己做得到吗?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大法官所言:“防卫行为通常类似丛林状况下的应急反应,要求防卫人在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情形之下实施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仅明显违背常理常情,而且违背基本法理。”“要妥当处理防卫人因恐慌、激愤而超过防卫限度的问题。实践中,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卫人在仓促、紧张的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因此,要设身处地为防卫人考量,要适当作有利于防卫人的考量。” 可是,我们经常确立一些自己无法达到的标准,定下一些自己无法遵循的规则。 严格按照学界标准,为了保证防卫不至于过当,要求受害人起码具备如下三个高超的能力:其一,出神入化的点穴能力,要保证一击到位,让行凶者立即丧失攻击能力,最好不得有皮肉之苦,不能没轻没重;其二,细察入微的微表情观察能力,防卫过程中,通过观察行凶者的肢体、表情,判断其是否已经放弃行凶意图;其三,严谨扎实的法律功底,要充分区别行凶者在犯罪过程中所处的各种阶段,是已经着手、既遂、既遂还是犯罪中止,以及各种阶段所对应的刑事责任,以理性客观地采取针对性的防卫措施。 可是,如果真的这样 谁来觉醒我们的勇敢? 谁来捍卫我们内心的朴素正义? 这一切,都等待本案的审判,给我们一个坚强的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