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成国:论入额检察官监督机制之构建(2)
时间:2017-01-05 12:26 来源:宁武新闻 作者:宁武新闻 点击:次
检察官助理(一般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根据检察官指派,依法参与办理案件,协助检察官开展讯问、询问、出庭、调取证据、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草拟案件审查报告、有关法律文书以及检察官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工作,但没有案件决定权。 书记员承担案件的记录工作,负责案件的收转登记、归档和法律文书的收发传递、各类工作材料的管理以及检察官交办事项等工作。 检察官根据办案工作需要,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可申请司法警察和司法技术人员参与执行办案相关任务。 检察长统一领导本院司法办案工作。检察长、检委会可以随时监督、检查检察官办案组工作,有权变更、撤销检察官的决定;检察长、检委会变更、撤销检察官决定的,应当记录在案。检察长和检委会的决定,检察官应当执行。 4、健全司法办案责任体系 明确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检察官具体职责范围,促进积极履职。 检察官在其职权范围内所指出的决定,对其决定承担责任。检察长或者检委会改变或者部分改变检察官决定的,检察官对改变的部分不承担责任。提交检委会审议决定的案件,检察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负责,检委会对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问题负责。凡是报请检委会决定的案件,检察官应当明确提出需要审议决定的案件定性或者法律适用问题。 对于多名检察官组成的办案组织,负责办理案件的检察官对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承担责任,其他检察官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检察辅助人员参与司法办案工作的,根据职权和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检察官有审核把关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科学划分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和检察官在办案中的职责权限,对法律规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行使的职权,综合考虑案件性质和影响,确定授予办案组的检察官行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可能影响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的诉讼监督案件,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以及的其他案件,检察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授权检察官决定和处理;办案中的非终局性事项、事务性工作,检察官有权独立作出决定。在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捕、公诉、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执行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职责中,检察长、检委会和检察官的权限划分,按照司法办案权限清单执行。 三、正确研判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约机制,是监督司法办案责任实行的关键 检察机关80%的人员在基层,80%的案件也在基层。因此,司法办案责任制监督制约机制的重心,也应该检力下沉到基层。 1、强化检察官监督制约机制管控 、准确把握检察官决定权的范围。在履行法律监督权、突出检察官独立办案主体地位时,要充分考虑到检察官是基本办案组织的组织者、协调者、指导者,享有程序启动权和部分案件决定权、对案件事实定性和质量把关。因此,应坚持独立行使职权与规范执法互一致,来探索独立于基本办案组织之外的内部权力制约机制、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和专业化管理机制,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诉讼效益。 、防止检察官执法办案的随意性。由于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不可能覆盖到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只有赋予司法裁判人员一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才能保障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需在尊重检察官办案独立权和自主权的基础上,保证案件处理公正,用制度来防范因执法不规范造成检察权运行失范现象。 、遵循权力制约权力的运行规则。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目的在于优化审批程序,突出检察官独立主体地位。对检察官权力监督制约必须明确监督制约主体和范围,防止监督制约权力教条,影响检察官办案独立。同时,无监督的权力势必导致腐败、滥权。因此,加强对检察官监督制约,必然遵循权力制约权力的司法规律,契合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办案组织结构和流程控制的规律,寻求放权与限权的均衡点,防止检察官职权的滥用。 、提升检察官案件质量社会效果。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下,纵向行政层级减少和办案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检察官肩负了办案组织负责人的职位。同时,案件责任增大和审案关口减少,在对检察官办案效果进行监督制约时,重点监督检察官审案效果,尤其是针对检察官办理的重大、敏感、疑难案件,要通过有效的监督制约,强化检察官的执法办案责任意识和驾驭案件程序的办案能力,实现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的有机统一。 2、明确监督制约机制的方向导向 、体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既要在有效保证检察执法程序适当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又要保证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坚持形式平等、条件平等和机会平等原则,对所有案件和当事人一视同仁,不给予任何法律外无理的差别待遇或人格歧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与实体权利。监督制约机制构建应围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根本目标即提高案件质量来调整二者之间的关系,将追诉犯罪、惩罚犯罪纳入程序的法治轨道来平衡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诉讼价值,在程序制度范围内寻求用法治的思维、方式和手段来探索公正地解决实体问题的基本途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体现司法公正与办案效率。公正是刑事司法的基本品质,也是追求的价值目标。公正的实现,首先要有公正的规则和制度保障体系,其次是执行规则者的正义品德和修养,再次是社会民众的公正意识和追求。同时,效率是现代刑事司法基本要求,注重诉讼经济。监督制约机制既要符合检察官制度加速刑事诉讼程序运作效率,又要实现以最少的资源消耗或同样的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用最小的决策误差损失和降低权力控制成本,整合有限的资源来实现正义的最大化。 、体现个人负责制与检察长负责制的统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不仅是检察业务管理创新,也是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的司法改革。检察官办案负责制与检察长负责制并行不悖。检察官是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主体,依法独立行使检察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仍然在检察长及检委会领导下,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决定权,对检察长的指挥、决定和指令必须服从,但又不是无条件服从。因此,在深化检务公开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既要准确定位检察长与检察官关系,把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作为检察长负责制下增强检察权力运行司法属性,提高检察权执行力的重要补强机制,又要规范检察长指令,以书面附具理由和备案审查的方式,防止检察长以指定案件办理或对检察官行使指令权的方式,干预检察官独立办案。 四、科学构建检察官监督制约机制,是监督司法办案责任实行的核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