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男人打死老婆最多判7年?真相在这里
时间:2018-01-25 14:30 来源:偶酷网新闻 作者:偶酷网新闻 点击:次
原标题:中国男人打死老婆最多判7年?告诉你真相 今天,一则宣称在“中国男人打死妻子,既不算故意杀人也不算故意伤害,最多只会获刑7年”的帖子在网上热传,截止目前该贴文已经在微博上获得了2万多的转发。 发帖者给出的理由是,中国刑法第260条规定“打死老婆都算虐待罪”,最多只会获刑7年。她还因此认定这条法律是一个比婚姻法第24条更“邪恶”的法律,因为“24条要钱,260条要命啊。” 但真相,却远非如此…… 被曲解的“虐待罪” 首先,耿直哥先给大家讲讲这“虐待罪”的由来。我们知道其实不少家庭中隐形的家暴的行为,其实够不上故意伤害的标准,比如捆绑折磨,不给吃饭,不给看病,长期精神羞辱等等。所以,我们有了虐待罪,就是为了打击这种针对家庭成员长期的身体和精神摧残的犯罪行为。 但这绝不代表有了“虐待罪”,“中国男人打死老婆”的行为就无法被认定为“故意伤害”乃至“故意杀人”的罪行了。 举例说吧。在《新京报》一篇2012年1月18日的报道中,来自辽宁葫芦岛的男子张晓峰因琐事分歧家暴妻子,并最终“打死了妻子”。但他可没有因为“虐待罪”的存在而仅仅被判刑7年,而是直接被法庭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在赔偿妻子家属62万并有自首的情节下,获得了无期徒刑。 当然,宣称“打死老婆都算虐待罪”的人可能又会说,她们的意思不是指上面这个案子这种直接打死的情况,而是指“虐待导致老婆死亡”的情况算“虐待罪”,不会再被追究“故意伤害/杀人罪”。 但这个说法同样是谬论。在2015年时,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意见》的第16条就明确规定:对于“虐待、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换言之,对于“丈夫虐待致死老婆”这种即涉及虐待又涉及故意伤害/杀人的罪行,我国法律就会按照刑罚更重的“故意杀人罪”而不是“虐待罪”去处罚。 实际上,即便在2015年之前,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这么做:只要丈夫“虐待”妻子的行为中存在可以被法律证明的“故意伤害”乃至“故意杀人”的情节,就会按照更重的罪行去判罚这些家暴男——并不存在[有了虐待罪就不会再按故意伤害/杀人罪判罚]的说法。 这样的案例在我国的“裁判文书网”上也比比皆是。比如就在去年12月6日,天津河北区法院就判决了一起丈夫长期家暴妻子,逼得妻子投河自尽的案例。当时法庭上被告的律师辩护被告只是虐待,并没有涉及故意伤害的行为。但法医对于自尽妻子身上伤痕的“轻伤二级”鉴定结果,以及妻子投河前最后一次被丈夫当街毒打的视频监控都证明了被告虐待妻子的行为中已经存在了“故意伤害”的情节。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犯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其中虐待罪6年,故意伤害1年半,[数罪并罚]判其入狱7年。 又比如2016年贵州六盘水市判决的一个案子(见下图)。此案中被告同样是长期虐待妻子并最终“打死了妻子”;而且值得注意的是,起初他还是因涉嫌“虐待罪”被警方逮捕的。但检方和检方在后续侦察中找到了被告“故意伤害”妻子导致妻子死亡的证据,并建立了殴打与死亡的直接因果关系,最终这个“家暴男”被法庭认定犯“故意伤害罪”,因如实交代罪行和自愿认罪最终获刑15年。 不过,不少现实中的家暴案情却并没有上述这些案件这么简单,也给法院惩治“家暴男”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境。 一个最常被人谈起的案子,便是8年前的“董珊珊”案。这个不幸的女子长期遭到丈夫王光宇家暴,虽然最终逃离了这个“家暴男”,却因为之前的伤口感染在逃离“家暴男”2个月后不幸离世。可凶手却被法院按“虐待罪”判了6年半。这个案子也成为了今天那位宣称“打死老婆不是故意伤害/杀人”的发帖者用来证明刑法260条是“恶法”的“有力证据”。 实际上,这个案子时至今日仍然充满了争议。可从事实来看,此案争议的却并不在刑法260条的“虐待罪”——更不是因为所谓的[有了“虐待罪”就不会再按“故意伤害/杀人罪”判罚]的谬论——而在检察院的[取证]层面。 原来,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在2010年就给出了他们认定王光宇不是“故意伤害/杀人”的解释:虽然王光宇长期虐待董珊珊,可“综合在案证据,无法认定王光宇具有杀害或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 按照检察院的说法,这是因为“从客观上来说,被害人董某是在被王光宇最后一次殴打完[两个月后在住院期间死亡]…被害人之死非系王光宇最后一次殴打行为所直接造成,而是因长期遭受殴打、虐待而导致。” 同时,这名检察官自己也补充表示说:“如果在虐待过程中,行为人狠下毒手,故意把被害人杀死(如砍死、毒死)或者故意重伤被害人的,那就不能只构成虐待罪,而应另外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