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男人打死老婆最多判7年?真相在这里(2)
时间:2018-01-25 14:30 来源:偶酷网新闻 作者:偶酷网新闻 点击:次
因此,综合这些检方的言论和案情来看,检方当年之所以认为王光宇是虐待罪而不是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是因为在检察官认为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王光宇最后一次虐待董珊珊的行为是故意要让她丧命,同时现有证据也难以认定王光宇之前对于董珊珊的虐待中存在可以满足“故意伤害”的条件,所以才按照“虐待罪”起诉了他。 换言之,此案的问题是故意伤害/杀人[证据不足],而不是因为有了“虐待罪”就[只能追究这一个罪名]。 当然,从情感上来说这样的判罚很难令人接受。一些法律界人士也表示,王光宇的行为即便难以满足“故意杀人”的证据要求,也至少符合了“故意伤人”的情况,检方应该继续深入调查取证,从而进一步追究王光宇“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止步于“虐待罪”。但检方的说法是他们为了追究这个“家暴男”已经将此案退回给公安机关补充过一次侦察,可证据仍然不够。 但这些围绕证据的争议,与本文开头那位发帖者和她的粉丝借着此案而所抛出的[因为“虐待罪”的存在所以杀妻不会被追究“故意杀人”]的说法,已经完全是两回事了。 实际上,在耿直哥看来,虐死董珊珊的凶手之所以能够逃过“故意伤害”的情节。一个关键原因是家暴立法的缺失和全社会对于反家暴意识的缺乏,导致董珊珊及其家人还有警方人员都未能在遭到“故意伤害”后及时进行为她进行“笔录”和“法医伤情鉴定”等措施固定证据。等到董珊珊浑身插满管子进入ICU时,想再做笔录和法医伤情鉴定已经来不及了…… 这也说明,如果我们希望中国的“家暴男”付出应有的代价,还是需要向公众以及执法部门大力科普和培训如何通过法律维护受害者权益,及时固定相关证据的观念。而不是错误地把板子打在“虐待罪”这个法条上。 2 与时代脱节的司法观念 其实,除了炒作“虐待罪”导致杀妻只会被判7年的说法,这位发帖者还宣称“虐待罪”的存在还导致很多杀害自己孩子的行为也只会被按照这个罪名“轻判”。 但“裁判文书网”上大量公开的判决书同样显示,只要虐待孩子的行为中存在“故意伤害/杀人”的情节,法院也会按照判刑更重的罪名去惩处凶手。、 比如下图中这个案子中,被告就是想辩解自己只是虐待孩子,不涉及故意杀人。但法院认定被告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主观上应当“能预料到其殴打不满3岁的幼童头部可能致其受到伤害甚至死亡的后果”,却放任这一结果发生,且“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殴打被害人的力度较大,已超出了虐待的范畴”。最终法庭裁判被告犯故意伤害罪,判起入狱11年。 再举个发生在去年例子(下图)。此案中被告宣称自己常年“打孩子”的行为只是为了“教育孩子”,而导致孩子死亡的这次是不慎“失手”。但法庭最终通过证据认定被告惩戒孩子的行为已经远远“超出正常程度”,“在短时间内,使用树枝多次重复打击韩某甲身体多部位,致使其的颈部、躯干及四肢的皮下组织损害已占其体表总面积的85%”;而且被告人“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明知被害人年幼、肌肤娇嫩,抗击打能力低,却有意识地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实施足以损害韩某甲身体健康的行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最终,被告被认定“故意伤害罪”,获刑8年。 不过,相信大家读到这里已经发现,即便施暴并夺走自己孩子幼小生命的父母被认定为“故意伤害”,他们却也最多获刑10多年,这与西方发达国家同类的案子相比更显得“畸轻”。 耿直哥曾经在我们一篇文章发布于2016年12月8日的文章中介绍过出现这种“畸轻”的原因——即我们在法院存在着一种观念,即认为家庭内部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属于“社会危害较小”,从而导致中国的这类凶手往往会获得比国外同类案件“从轻”许多的判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