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女主播月入数千想解约 经纪公司:赔100万(4)_偶酷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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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女主播月入数千想解约 经纪公司:赔100万(4)

  其表示,在这个过程中,肯定会有网络主播不想播了,而使经纪公司的相关规划被迫做出调整,“比如经纪公司推热门,上头条之类的,如果主播不播了,经纪公司对直播平台而言就是违约。”此外,各经纪公司为了争得一个已经“质变”的主播往往会进行叫价式的竞争。“当然经纪公司鱼龙混杂,签约之前最好还是咨询下专业律师。”

  此外,对于直播平台方而言,更为看重的是已经完成“质变”的成熟主播。分析人士表示,对于成熟主播的竞争更为赤裸,“往往对成熟主播基本都是私下协商后,与原平台解约然后跳槽。”其认为,这种直接竞争中,主播便是摆上台面的商品,处于各直播平台竞争食物链的底层,“对这些主播来说,如果违约除了经济上的损失,还有其他层面的。比如,粉丝社群需要有强大的粘合度,换平台显然会损失掉部分粉丝,同时自己也会因为违约而信誉受损。”

  说法

  主播与经纪公司属劳务而非劳动关系

  针对上述案例,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毛鹏律师认为,从上述情况看,应该认定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首先,双方签署的是经纪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没有订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其次,双方在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合作期间、收益分成方式等事项,但却没有对直播的时间、地点和内容进行具体约定,主播自主权还是非常大,这也表明双方实际是松散的合作关系而非劳动管理关系;此外,双方最终收入的来源都是基于观众的“打赏”,并非经纪公司的工资,双方充其量只是合伙对外展示,根据播放效果和观众满意度收取不确定的收益。因此,应认定双方属于劳务合作关系。

  遭高额索赔可向法院申请适当减少违约金

  针对部分主播签订合同后因为违约面临高额索赔的问题,毛鹏律师认为:上述情况,要从正反两个方面看。首先,主播作为成年人,在签订合同时,自己有义务和责任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看清楚与自己有关的权利义务尤其是违约责任,如果主播认为合同内容显失公平,可以主张修改合同内容或者不签订合同,如果主播在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因为自身违约,经纪公司当然有权依据合同提出索赔。当然,主播在面临经纪公司索赔时,如果认为经纪公司确实对自己前期的投入较少,违约金金额过分高于实际损失金额,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依法申请法院对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当然最终能否减少以及具体减少比例,由法官依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来源: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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