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反杀”,那些陷入反杀风波的人最后都怎样了?
时间:2019-09-02 16:40 来源:偶酷网整理 作者:偶酷网 点击:次
自2月10日,90后唐雪被云南丽江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被羁押在丽江市看守所,如今,半年多时间已经过去了。 进看守所后的3个月内,唐雪一直没来月经。事发后,唐雪腹部持续疼痛了很多天,上厕所便血。唐父表示,“我女儿的左脸部,上嘴唇,左膝盖都被李某打肿、淤青了。”而被唐雪“反杀”的李云湘,当时送到医院时已被告知:“人早没了。” 丽江“反杀”风波 唐雪和李云湘同属丽江市永胜县中洲村村民,两家相距不过300米远,他们的长辈还都是“从小一起长大的”。纠纷的缘起是,2月8日晚23时许,唐雪参加完朋友生日聚会,朋友开车送唐雪回家,路遇李云湘拦车,李云湘被同行人拉开。唐雪下车步行回家,李云湘上前对其进行辱骂。 唐父得知女儿被辱骂,带着唐雪去找李云湘理论。之后,李父又带着李云湘到唐家道歉,但均以不愉快收尾。 次日凌晨1时许,李云湘持菜刀再次到唐家。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永检公诉刑诉〖2019〗186号)记录,李云湘使用菜刀对唐家大门进行砍砸。李云湘的菜刀被劝阻的朋友抢走并丢掉。 唐雪在家中听到砸门声,去厨房拿了一把红色削皮刀和一把黑色刀把水果刀,准备出门查看情况。她通过家属转述称,自己是听到了李云湘说要翻墙杀她全家,以及砸门的声音,才判断对方有工具,因此自己去厨房拿了刀具。 唐雪打开大门上的侧门后,刚要走出来时,被李云湘一脚踹回去。她又冲出来,和李云湘扭打在一起。通过家属转述,唐雪表示,当时现场灯光不强,她没办法判断周围情况,不确定对方手上是否还持有工具。 打斗过程持续不过1分钟,两人被劝阻者拉开,李云湘往巷道外跑的过程中扑倒在地。劝阻人员上前,发现倒在地上的李云湘受伤。李云湘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发生在云南偏远山村的一庄“反杀案”,近日随着检方起诉书的曝光,引起广泛关注。 起诉书中检方认为,唐雪与被害人李某湘发生扭打过程中,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雪行为具有《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处罚情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担任唐雪一审辩护人的殷清利律师不认同检方的起诉理由。8月28日,他正式向云南省检察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列出七条20点论证,证明唐雪行为系典型的、具有标杆意义的正当防卫行为。 故意伤害、防卫过当or 正当防卫?2019年8月27日,适逢昆山反杀案一周年,此前有“于欢”案,后有“河北涞源反杀案”,似曾相识的争议,二者的边界到底在哪里?那些卷入正当防卫风波的人,最后都怎么样了?追溯近年“反杀案”,正当防卫条款似乎正在“个案”中逐渐被激活。 “反杀案”中的杀人者 两年多前6月23日,对于欢来说,是颇具转折意义的一天。从故意伤害到防卫过当,从无期徒刑到5年有期徒刑,他经历了蹦极式的命运转变。 巧合的是,殷清利正是当年山东“辱母杀人”案于欢的辩护律师。 “于欢案”终审判决书认为,于欢是在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才持刀捅刺,且其捅刺的对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前围逼的人,且仅对围在身边的人进行捅刺,可以认定其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因此,法院对于欢及其辩护人、出庭检察员所提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于原判认定于欢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予以纠正。 在杜志浩(死者)等人的推拉、围堵中,于欢是在民警已到达现场的情形下实施防卫的,公安机关已经介入事件处置,于欢可以透过玻璃清晰看见警灯闪烁,应当知道民警并未离开;在于欢持刀警告不要逼过来时,杜志浩等人虽有出言挑衅并向于欢围逼的行为,但并未实施强烈攻击。即使是被捅刺后,也没有人对于欢实施暴力还击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