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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反杀”,那些陷入反杀风波的人最后都怎样了?(2)

  法院认为,于欢面临的不法侵害并不紧迫和严重,却持利刃连续捅刺四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严重超出了不法侵害人对其推拉、围堵、轻微殴打通常可能造成的人身安全损害后果,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殷清利告诉央视网记者,在于欢案之前,他们代理的此类案件,最后能认定防卫过当的比登天还难,其中认定正当防卫的更是少之又少。而在于欢案之后,他们代理的两起案件,在防卫人致一人死亡的前提下,均认定为防卫过当,均被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可以说,于欢案在正当防卫制度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转折意义。

与“于欢案”相同,“昆山反杀案”也受到了大众的广泛关注,舆论呼声很高。

  2018年8月27日,“昆山反杀案”事发。两天后,身处看守所的于海明从民警处得知刘海龙的死讯,难以自控大哭。他夜不能寐,为自己的命运而焦虑。而令他没想到的是,5天后的9月1日,他就收到了警察送到他手中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昆山警方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法撤案,并将他予以释放。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正当防卫要求有以下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意识、针对侵害人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另外,《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今一年过去,于海明妻子称丈夫的身体状态已经康复,可是精神上至今还没有彻底走出阴影。另一方面,昆山反杀案在司法实践上的标杆性意义,也在悄悄地改变了许多人的人生。

  与这次“丽江反杀案”相同,“河北涞源反杀案”也是发生在防卫人家中,案发后,防卫人也被羁押了半年多。

  案发235天后,卷入反杀风波的涞源王家,历经恐惧、担忧、起伏,迎来了峰回路转。2019年3月3日,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认定赵印芝、王新元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予起诉。

  得知无罪,王新元控制不住大哭,出看守所时,没收拾东西,只想赶紧走。他之前怕被判刑,睡不好,总梦着一家团圆。

  “涞源反杀案”中,赵印芝在带着两把水果刀等凶器闯进家中的王磊倒地后,仍有劈砍行为,这成为了此案是否为“正当防卫”的争议点。

  最终,检察机关认为,王磊携带凶器夜晚闯入他人住宅实施伤害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暴力侵害行为。王新元、赵印芝、王小菲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对王磊的暴力侵害行为可以采取无限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4月3日,王新元夫妇放弃了国家赔偿的申请,因大半年牢狱之灾,此前,王家曾申请104万元的国家赔偿。王新元的儿子表示,全家现在只希望能平静地生活。

  以正对不正

  “事情发生的时候,我儿子手上没有刀,对方手上有两把刀,这怎么能算是正当防卫呢?”李云湘的父亲不理解。

  有人持相同观点,李云湘的菜刀被朋友罗某坤抢走并丢掉,如果唐雪选择报警,而不是孤身一人主动出门迎战,本可以大事化小。唐雪带刀迎战,说明其并不只想防御。

  也有人认为,李云湘持刀砸门,就有故意杀人的嫌疑,唐雪一家的性命就受到威胁。她完全有权利奋起自卫。她不退让是她的权利,退让不是她的义务,带刀也是为了防卫。

  正当防卫法条耳熟能详,可正当防卫的认定却并不容易。

  殷清利律师告诉央视网记者:“从以前司法实践来看,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仍趋保守,不敢或者不善于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将本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认定为普通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现象,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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