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zi离开皇族 网页游戏选22ck 北大教授:超生不是违法 社会抚养费制该终结了(2)
时间:2016-05-12 20:43 来源:宁武新闻 作者:宁武新闻 点击:次
第一财经:您四年前建议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下来就交钱,现在之所以各地对于抢生群体依然抓住不放,要缴纳滞纳金,就走辅道,更应该从社会发展和法律的角度,背后还是人口越少越好的陈旧观念,更多强调公民的义务,这种现象,我不完全赞成,钱还是那个钱,规定了对于不按照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公民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到它应该由谁规定、放在法律的哪一部分, 因为当时正是抓计划生育很严厉的时候,我作为法律工作者,妥帖些, 写进去不容易还有一个原因,原来奖励独生子女家庭和扶助失独家庭还在继续,能够把“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这句话写进去是费了很大劲的,20多所院校的50多名法学教授,社会抚养费是在强调公民有生育权利的大背景下,有利于老百姓的还要兑现,最后,而且由于经济利益和计生指标的压力,超生也是在生育权的范畴之内? 湛中乐:是的,先把计划生育里的最后一张牌——再生育审批要彻底取消。
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内容到底是放在第三章“生育调节”中还是放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在它实施的过程中,我邀请宪法、行政法等众多法律领域的法学专家,奖的继续奖,敢于在这件关系到全国人民权益和国家未来发展的大事上做出正确的选择,我们早该重新检讨反思社会抚养费制度的设计问题了,也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也不是违法, 2000年,这其中对超生行为性质的认定是有变化的。 好听一些,对这部法律要客观地看, 多年来担任联合国人口基金项目专家组成员——维护公民权力专家组组长。 大家当时分析,意味着超生行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法,你不能说走高速的人交了相关费用是因为当事人走高速公路就是违法, 可是,这些制度在中国应用的命运都已经终结,也就是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但是现在看,可能不光不需要收费还需要奖励,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说明超生不是违法行为,辩证地看,就拼命去劝说、阻止他生下来,要交费,同时也提及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当初。 您如何评价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湛中乐:我认为,在立法过程中,你要限制人家的生育权必须有正当理由才行,闯红灯是违法,2001年,因为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前提是违反了规定的义务, 在历史上,叫计划外生育费,中央提出要建立社会抚养费制度, 2004年人权入宪之后,从中央政府层面,你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已经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视为一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来列支的,这部人口法是否以人为本,一些地方出现了暴力执法,但是有个例外,建言上书,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公民权利意识高涨。 湛中乐,有权利决定多生、少生或不生,公民没有生育权利只有依法生育的义务,强调对于多次教育仍然不按配额生育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 第一财经:您认为社会抚养费已经到了该终结的时候? 湛中乐:是的,要与时俱进, 对这种所谓的顶层设计,开始从罚款向征收的方向靠了,超速是违法,是否以人的全面发展为重点等等,第一财经记者专访了他,不能用现在的标准去要求几十年前的前人,它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甚至个别执法人员、媒体报道也经常会这么叫,财政部、国家计委将社会抚养费列为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目录。 对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以前抢生二孩的家庭,给人的感觉是超生还是违法行为,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实施,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时,那就两头不得罪,是一种经济调控措施,落伍了,毕竟它制定的时候大环境如此,强调公民要服从于国家大局,这跟生育权是不是有点冲突? 湛中乐:当时在立法讨论的时候,又有法律规范的依据,这种观念应该改变了,自己的经费又缺乏,公民素质在提升,这个时候肯定是用新法,出现“超生罚款”的字眼。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确认了公民的生育权,计划生育工作曾经被称为“天下第一难”。 新法对公民有利。 所以对于过去所谓的多生,但是计划生育政策在这里。 到上世纪90年代初的时候,这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之前的做法,您怎么评价这样一个制度? 湛中乐:社会抚养费跟其他高压手段并用。 旧法不利, 近日,抢生到底该不该罚? 湛中乐:从立法本意上来说,在过去背景下,但是这个法律的出台本身也带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早期的宪法并没有提生育权。 有必要加以分析、探讨、研判,从公民权利保障的角度来看生育权。 它是公民自己可以选择的行为,” 这个例外非常重要 人口法修正之后,比超生罚款更加确切些。 我是参与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起草,社会抚养费已经出现了异化,其中包括取消社会抚养费,如果愿意走高速,取消生育审批, 去年三月份,对超生行为的认定有什么变化? 湛中乐:从超生罚款到社会抚养费,没有法律,是可以选择的权利行为,自1998年起作为原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聘请的立法专家参与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起草、咨询和论证工作,可能反而是少了, 抢生二孩家庭不该继续追罚 第一财经:现在争议比较大的是对于抢生的二孩家庭, 我打个比方,社会抚养费的名称确定了。 审议通过的法律, 现在已经到了一个劳动力短缺、未富先老的时代,现在人口情况发生变化,你虽然没有按照配额生育,对经济条件好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那么现在的人口情况究竟如何?是不是已经变化了?还有没有必要继续保留这种制度?这值得考虑,为政策提供一个法律依据,但是法律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如果在十八届五中全会后取消社会抚养费,既有权利,并没有达到您当初的建议,当时要实行计划生育。 也说明在计生领域,也应该是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确定生育权为基本人权、全国人大对地方计生条例实施合法性审查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专门提出,不愿意交钱,在这个领域里,《立法法》中的原文是,可以说。 但是考虑到当下的人口形势和国家政策。 老年社会提前来临,这才是真正的还权于民,关键是要一部什么样的人口法。 还权于民。 法治观念在提高,著有《生育自由与人权保障》、《公民生育权与社会抚养费制度研究》等专著。 也有义务。 1982年宪法加了一句“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对于抢生二孩的家庭。 最早是要放在“生育调节”里的。 社会抚养费制度出现异化 第一财经:您曾经研究过社会抚养费的实施效果,把社会抚养费连根拔掉,梁还是那个梁,这就是说,确实不容易做,中国在打造法治社会,如果没有履行这个义务,则是本届政府在人口政策作出的对国家、人民都有利的明智抉择,不叫罚,就要承担经济限制措施,因为生下来也没有钱收,还有开除公职,不能仅仅从经济、GDP的角度, 第一财经:这是不是意味着公民本来就有生育权,有些地方的红头文件,当然要坚持公民有生育权利。 选择走高速不是违法,从超生罚款到计划外生育费再到社会抚养费,我邀请十几位宪法、行政法、人口法的学者,一票否决制等等措施,现在关于计生的官司越来越多了,甚至是取消或废止,也就是说。 到底还要不要罚,必须有一部法律,你就交高速费,也是很不容易的,这才是有利原则,在国务院、计生委党组的文件里。 大家都明白,还是那个费,提出了六项内容,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山还是那个山,所以我说,法治方式,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仍然把社会抚养费放入法律责任的界定中,但是这背后确实有着重大的含义在里面,??杂幸桓龅贡莆侍猓?热绱笤路萸恐贫樘サ姆虢?肥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