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师大教授被曝借西方礼仪性骚扰女生 校方沉默(2)_偶酷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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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师大教授被曝借西方礼仪性骚扰女生 校方沉默(2)

  此外,笔者获得的一份落款时间为2016年9月20日的北师大内部文件显示,2016年9月7日,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同意”S教授“辞去政府管理学院副院长职务”。但有知情人士告诉笔者,S教授的辞职有校方施加的压力在起作用。S教授名面上的“主动请辞”,为此后各方持续拉锯埋下伏笔。

  笔者获知,北师大在调查中并未查实“下药”的事实,S教授也多次向校方强调,如果有师生指责他“下药”,他会追究自己的名誉权。而在校方获得的视频中,X同学因为害怕,并没有让拥抱行为“完全发生”,也削减了证据的力度。

  “学校(处理过程中)很难受。”上述北师大内部人士称,相比陈小武事件,S教授的证据材料相对单薄,而舆论逼问紧促,“纪委咬着牙”给了S教授处分。因为对于性骚扰,大学并不清晰如何使用“自由裁量权”,例如一个教师给学生发有色情意味的图片,“教师可以说是开玩笑,但学生可能认为遭受了性骚扰”。

  对于S教授的处理,北师大陷于尴尬,也因为其无相关法律规章可做参照,教育部于2014年厦大吴春明事件后出台的“红七条”对“性骚扰”并无详细规定。上述北师大内部人士表示,在现有中国大学的管理体制里,若一些性骚扰举报缺少实锤证据,“女学生就是弱者,非常弱势”。

  在中国的大学,纪委和监察部门多是合署办公,但其主要职能为政治监督、反腐倡廉,在此框架下,教师的性骚扰行为往往被归于“生活作风”问题。

  一位不愿具名的研究高等教育的学者告诉笔者,在目前的大学治理框架下,除非学校内部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将教师直接开除“没什么现有依据”。他认为,大学在处理此类事务时多数会“用足规则”,但因对教师管理的立法、惩戒机制不健全,“校方有时候也没办法”。

  而北师大处理此事上没有公开,也是很多高校出于舆情考虑的共同策略,“没必要主动形成舆论热点,而北航掷地有声地向社会公开,赢得了赞誉”。

  ▌学生的怒火

  北师大在沉默,学生们的怒火却暗燃着。为什么北师大不能像北航一样公开对S教授的调查和处理?在上述“蛋蛋网”1月13日发布的文章评论中下,对校方的质疑声不乏:有留言提出,对于S教授,学校是否是“舍不得他的科研结果”,还有人称,S教授是“二级教授”,“学校处理得心疼”。

  康宸玮称,其在发布公开报告前,已和两位女生联名向北师大纪委递交了实名举报信和视频证据,其“唯一诉求便是将该教授从北师大教师队伍里除名”。

  康宸玮一度以为自己的诉求得到了满足。2016年10月,其从校内人士处得知,S教授已被“免除博士生导师资格”“撤销副院长职位”,这一信息被他公布在微信朋友圈。2017年4月,北师大相关部门召集康宸玮和两个举报女生开了一次会,他在朋友圈又披露了当时所听闻的处理结果:S教授的行为已做实,“今后无需再用S教授代替”,北师大又“进一步解除了和其教师身份的聘用关系”。

  但为何校方最终的处理决定与康宸玮获知的结果存在出入,由于北师大一直对此处于隐而不宣的状态,无法提供更多参照。笔者从另一位师大内部人士处获知,2017年4月的会场中,在让S教授“降级转岗”的处理决定下方,北师大还附加了一条处理决定——若S教授不服从,“可选择3个月内和师大解除劳动关系”。这一行为的动机是“考虑到S教授会顾及面子,主动离开”。

  上述学者分析,S教授是二级教授,这是学界很高的学术认可,将其转为“出版编辑”,“对于一名学者而言,是奇耻大辱”,这或许是北师大认为他会主动离开的原因。

  但直到陈小武事件曝光,北师大的学生才发现,S教授还一直留在该校校内。“没有想到三个月的时间到了,他会赖在这。”一位校内人士称。该校一位校友告诉笔者,其曾于2017年11月24日登录北师大政府管理学院的官方网页,但发现S教授仍然出现在“师资队伍”的网页中。他就此询问该学院办公室人员,得到回复:S教授仍在学院在编教师中。但是两天后,S教授的名字从这个网页上消失了。

  S教授仍在校外进行讲座的信息也被披露。例如,2017年9月18日,S教授赴浙江财经大学开展讲座,其头衔仍然是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政府管理学院副院长。10月27日,他赴上海师范大学做讲座,头衔为“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公共管理教授、博导”。

  而在近日,一则疑似上海师范大学的教师录用公示让他们愈加愤怒。其中显示,在2017年10月,S教授疑被这所学校聘为教师。参照北航对陈小武的处理,其被证实“性骚扰”后被取消了教师资格,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若教师资格被撤,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S教授是否也应被撤销教师资格?因为校方始终未公开对S教授的行为认定,北师大的学生仍然以自己的理解继续着对S教授的“讨伐”。

  ▌争议根源是什么?

  北航陈小武事件后,教育部公开表态称,要“督促各高校调查教师性骚扰事件”。笔者获知,在北师大近日召开的一次会议上,“与S教授解除劳动关系”被列入会议内容。在这场会议上,还有政府管理学院的相关领导表示,S教授是“惯犯”,他还有“情节更恶劣的行为”。

  这些行为是“性骚扰”吗?如果事实充分,北师大是否会查明并向社会公布S教授的“性骚扰”之实吗?

  万淼焱认为,北师大的处理显示了其在应对“性骚扰”争议上的经验不足,这一现象在国内很多高校广泛存在。该校纪委得出S教授行为“失范”而非“性骚扰”的认定,是因为S教授并不是直接提出性要求,“如果真的有更多女孩被骚扰过,要鼓励她们站出来”。

  而按照目前的规章制度,“纪委确实只承担查实举报事实的职能”。笔者还获知,S教授“降级转岗”的处理决定,是由北师大的教师纪律委员会作出。

  上述学者告诉笔者,在西方国家,一般是伦理委员会、多样性与公平委员会等机构对教师的违规行为作出裁决,但在中国大学里,纪委对一般群众、党外人士都无法约束,教师纪律委员会也非每个学校都有,“其根源是教育法总体上存在程序规范不足的问题”。有研究指出,对教师对学生的性骚扰要如何界定和处理,目前《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基本上处于空白,一旦发生相应问题,高校在应对时常陷入无规可依的困境。

  而目前教育部实行的师德“一票否决制”,也使高校在处理舆论关注的高校教师负面事件时,倾向“从严”处理。对此,中国社会此前屡有呼声,对于教师的管理不应该只以道德规范要求而应更多地纳入法治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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