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弱谁有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该不该偏袒“弱者”?(3)_偶酷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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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弱谁有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该不该偏袒“弱者”?(3)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而在各地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则中,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均被视为严重过错行为,一般要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

  关于“长时间占用超车道”,在公安部1994年12月22日发布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中,确实有“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第三条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行车道上行驶”“驶入超车道的机动车在超车后,应当立即驶回行车道”的规定,但该办法已于2004年9月3日被公安部第76号令宣布废止。在现行的交通法规中,“超车道”已被“快速车道”所取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事故发生地云南省2008年出台、2014年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38条原封不动照搬了上述规定,该条例第50条进一步明确:“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车道规定的行驶车速行驶,除超车外,禁止低速车辆占用快速车道行驶”“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除超车外,应当靠道路最右侧行车道或者慢车道行驶”。也就是说,对于快速车道,全国和云南当地的法规中都只有“行驶速度”和“车型”方面的限定,除了达不到快速车道规定行驶速度的低速车辆和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以外,其他车辆在快速车道行驶完全合法,并不存在“长期占用”该车道属于违章行为的规定。而在元磨高速撞死大妈的车辆,并不是低速车辆,而是普通小客车——那么它在快速车道正常行驶,怎么就成了违章行为,并据此被认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了呢?

  记者试图就此联系当地交警部门,但未果。

  “负事故次要责任”的认定结果,对当事司机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前述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3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其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赔偿责任从不超过10%上升为40%,赔偿数额的差距是相当悬殊的。

  交警D拒绝对这一事故责任认定进行评价,但他坦承,由于我国的路网设计是以车为本,行人的合法通行权易被侵犯又很难得到救济,同时基于其弱者地位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多数情况下,即使是行人的过错,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时也往往会适当给机动车划分一定的责任。 “我国大部分老百姓没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机动车则不仅有交强险,多数还购买了三者险,让司机多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一般也不会造成过大负担。”

  “都这么认定事故责任,就难怪去年浙江义乌那位骑电动车撞奔驰的大爷会大言不惭地对奔驰车主说出‘我家境一般,你全责吧’这样的话了!”小孙对此不以为然,在他看来,谁的错就是谁的错,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立法可以向弱者倾斜,但执法不能奉行“谁弱谁有理”,“否则,不仅对机动车不公平,对保险公司也不公平啊! ”

  正在变化的观念

  记者调查发现,不仅司机们对“谁弱谁有理”的事故责任认定逻辑大为不满,公众对此其实也并不买账。

  “发生交通事故就应当谁的责任谁负。”“如果行人遵守交通规则,司机违章,那当然是司机的责任,不但要赔,而且应该多赔。但如果司机没毛病,行人违反了法律,凭什么让司机当冤大头?”“老拿‘弱者’说事,违章有恃无恐,怎么能促使行人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习惯呢? ” 记者在街头进行随机采访时,大多数行人都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完全认同“谁弱谁有理”的基本没有。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