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理论很快引起了部分读者的共鸣,瞬间将读者划分成了两个对立的派别。反女权主义者认为,这种说法太荒唐,就类似于在讲,窃贼行窃不为钱财,而是出于一种欺压屋主的扭曲欲望。而在女权主义者看来,这种说法完全正确,而且正好可以用来辅助论证性别不平等这一问题。 1975年,研究经费很充足,而且心理学领域也再次受到重视。这正好为深入研究强奸犯动机搭建了平台。 其中最早或许也是最具影响力的是临床心理学家尼古拉斯·格罗斯(Nicholas Groth)所进行的研究。他遍访马萨诸塞州刑罚部门,对监狱和戒备森严的精神病房里的强奸犯进行研究,研究对象总计数百人。最终,他将研究成果出版成书《强奸犯》(1979)。格罗斯认为,强奸的动机有三种:性虐待、愤怒或者控制欲。他对这三种类型的强奸犯心理作了具体的描述,认为一个心理健康的人不可能有强奸行为,强奸行为是某种短暂或者长期的心理障碍导致的。他还明确指出,强奸是种“假性行为”,也就是通过性行为来表达“权力和愤怒问题”,也就是指“用性行为来满足非性欲方面的需求”。 格罗斯认为,强奸是种“假性行为”,也就是通过性行为来表达“权力和愤怒问题” 只可惜,格罗斯得出的这些结论,空口无凭。他没有说明自己是如何进行研究的,也没有提及自己设计了哪些提问。他既不陈述自己发现这三种情感动机的来龙去脉,也不解释从何得出强奸犯有心理问题。他的著作之所以值得一提,完全是因为人们仍普遍认为他证实了强奸不是为了性欲这一观点。也不知道他是否真有找到任何依据,因为在他的著作中中找不到任何蛛丝马迹。 与此同时,其他研究者则在尝试着证明传统的液压模型——但均以失败告终。各类研究发现,强奸犯的睾丸激素水平并不高①。而且性压抑与强奸行为也不具有关联性:研究发现,强奸犯较之常人唯一不同之处是他们两厢情愿的性伴侣比较多②。正如已故的保罗·吉哈德(Paul Gebhard)及其性学研究所(如今的金赛研究院)的同事们在《性罪犯:犯罪类型分析》(1965)一书中写到的那样,已婚强奸犯在实行强奸时,可能会觉得就像在和自己的妻子进行性生活一样。这些结论十分吻合,不管是具有什么政治倾向的研究员,都一致认为,并非是阴茎持续勃起症或者挫败心理导致的强奸。 同时,无性理论这个纯洁的说法也已经过时了。这是研究方向发生转变导致的间接后果。心理学家最初只能找一些被监禁的强奸犯作为研究对象,但这毕竟只占少数,而且这一小部分人并不具有代表性。被判刑的性犯罪者极有可能是些对陌生人进行性侵犯,使用武器施暴并往往有犯罪前科。这些人当中几乎没有受过大学教育的专业人员,也鲜有较好名誉的人——但是现在看来,这些特征未必能阻止一个人产生强奸的念头。 因此,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一批新的研究,专门针对“未被发现”的强奸犯——指那些未被拘留过或者甚至还未被告发的男人。这些人很少会使用暴力或者甚至是武力来实行强奸,他们强奸的对象大多数是些因喝醉了酒而无意识的女性。通常,他们会先征求对方的性交意愿,当对方不愿意的时候,才会暴力相向,这种情况称为“约会强暴”(起源于男女之间约会,而终结于强暴行为)③。毋庸置疑,这些男的至少是有些性欲动机的。 未被发现的强奸犯:这些人很少会使用暴力甚至是武力来实行强奸,他们强奸的对象大多数是些因喝醉了酒而无意识的女性 但这次新研究中最惊人的地方或许就是,确实存在逍遥法外但又敢承认自己是强奸犯的人。大部分调查对象是大学生,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这些人能够向陌生人坦白自己有过性犯罪行为。然而,调查问卷中并没有出现“强奸犯”这样的字眼,而是换成了:对方因你使用武力或者受到武力的恐吓而不愿意和你性交的情况下,你还坚持要和她性交,你是否有过这种情况?在这样的提问下,这些男人会很轻松地回答“会”。北卡罗来纳州杜克大学的心理学家大卫·利萨克(David Lisak )和苏珊·罗思(Susan Roth)曾经与大学生进行面对面访谈④,后来由利萨克和美国罗德岛州布朗大学(Brown University)的保罗·米勒( Paul Miller)继续研究,结果发现,受访者居然没意识到这其实就是强奸⑤。 如果只是一般的冷漠无情,自私自利和性别歧视就能使一个人变成强奸犯,那这个问题似乎就没法解决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