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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正当防卫为什么这么难(3)

时间:2018-08-30 08:14来源:偶酷网整理 作者:偶酷网 点击:
事实上,即便在实证主义占据主导的大陆法系,早期法学家仍将正当防卫视为自然权利。德国刑法学家盖布认为,正当防卫是一种超越历史与国家体制而理

事实上,即便在实证主义占据主导的大陆法系,早期法学家仍将正当防卫视为自然权利。德国刑法学家盖布认为,正当防卫是一种超越历史与国家体制而理所当然存在的一种权利。1862 年,他在所著的教科书中写道:「正当防卫的适法性及不可罚性,其基础来自于一般人本性的感情。」

● 德国刑法学家卡尔·古斯塔夫·盖布, 1808-1864

只是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法律制度以成文法典为中心,立法者更多注重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平衡性,其司法教育也以重视技术细节的法教义学为核心,对「一般人本性的感情」往往来不及考虑。

而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制度与公民陪审团制度,则能够更加灵活的修正僵化的规则,并将社会大众的共识转化为法律。美国的正当防卫制度就是一个典型。

从「撤退义务」到「坚守阵地」

在现代普通法系国家,构成正当防卫的要求比大陆法系宽松得多。

在大陆法系国家,只有当不法侵害客观存在时,正当防卫才有可能成立。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也多遵照客观标准,且客观标准的判断多由法官决定。

而普通法系仅要求「防卫人合理地相信为避免非法侵害而使用暴力是必要的」,即便认识错误,结果失当,也可以作合法辩护。合理的标准取决于普通人的一般认识,往往由陪审团判定。

典型如19 世纪的一个案例,死者威胁要杀人,并把手伸向口袋,结果被威胁对象开枪打死,尽管事后查明死者口袋里并没有枪,但防卫人的错误被认为是合理的,因此免受追究。

● 19 世纪的英国陪审团

在普通法系中,控辩双方平等争取平民组成的陪审团的认可。因为防卫人往往是先遭侵害的一方,其防卫行为往往能得到陪审团的朴素同情。由于陪审团具有决定是否有罪的权力,而生效判决又会成为判例法的一部分,如此形成的制度对防卫人的态度自然远比冷冰冰的成文法要有利。

● 由于陪审团制度使案件判决关乎普通人性,很多著名英美影视作品都以陪审团制度为核心背景

在普通法系国家中,美国又是一个防卫权尤其强大的特例。绝大多数州甚至为此专门制定法令,不执行普通法的一般规定。

普通法对防卫的争议核心,在于「撤退义务」的规定。

据18 世纪英国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的记述,英国普通法规定,在面对侮辱或殴打等轻罪行为时,防卫者在实施致命武力之前应先撤退,除非面临突发的、暴力的,且等待合法救助将导致明确且立即的伤害的情形。

实际上,「撤退」规定的含义,就是要求防卫者只能在「没有其他回避方法」时暴力还击。美国普通法继承了这一规定。

● 布莱克斯通论「可免责的杀人」

然而自19 世纪开始,这一义务便遭到了美国司法界的强力抵触。原因之一在于检方常以「未执行撤退义务」为由怀疑自卫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但是否「没有其他回避方法」在证据上又极难证明。许多法官和普通民众都认为,这一义务是鼓励懦夫行为,而不是鼓励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利益。

1914 年,后来出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本杰明·卡多佐在判决里写道:「绝不会有法律要求在家里被侵扰的人撤退。如果在那里被侵扰,他应该坚守阵地,抵抗袭击,没有义务从自己的家里逃到田野和公路上去。」由此,住宅成了撤退义务的例外情形。

1921 年,霍姆斯大法官在布朗上诉案中反对一审法院因被告未执行「撤退义务」的有罪判决。他在判决书里写道:「在面对举刀的情况下,不能要求作出分寸恰当的反应。」他激进的提出,受害人没有义务从他有权待的地方撤退。

美国法学会1962 年通过的《模范刑法典》对这一争议作了表面上的折中处理。《模范刑法典》规定,只有在「行为人知道他可以完全安全地撤退以避免使用该武力」时继续使用致命武力,才会被排除正当防卫。

● 美国三分之二以上州的州刑法都是以《模范刑法典》为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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