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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正当防卫为什么这么难(4)

时间:2018-08-30 08:14来源:偶酷网整理 作者:偶酷网 点击:
事实上,这样的条件极大的限制、缩小了「撤退义务」的司法效力。因为这一规定完全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而且在美国这个个人持枪的社会,「完

事实上,这样的条件极大的限制、缩小了「撤退义务」的司法效力。因为这一规定完全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而且在美国这个个人持枪的社会,「完全安全地撤退」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使得「撤退义务」几乎成了排不上用场的摆设,同时赋予公民极大的自卫权利。

2005 年,佛罗里达州率先通过一部法律,取消了公民在正当防卫前的撤退义务。这部法律被称为「不退让」法,任何未从事非法活动的公民在合法停留的场所遭到侵犯,都可以用他合理相信的适当的暴力反击,包括使用致命武力。二十余个州随即也出台了类似的法律。

● 佛罗里达州的邻里守望协调员乔治·齐默尔曼枪击手无寸铁的黑人少年致死,声称是出于自卫而被判无罪,《不退让法》是重要依据

本文开头提及的14 岁男孩萨维德拉捅死16 岁同学的案例,就是在这一法律背景下发生的。当地法官在判决书写道:「被告身处他有权停留的场所,且未有非法活动」,「他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自己面临死亡或重大身体伤害的危险」,因此成立正当防卫,不成立谋杀罪名。

如果昆山砍人案发生在美国实行「不退让」法的地区,电动车主面对多人殴打和纹身男持刀袭击,在向侵害者使用致命武力后,会有充分的理由,争取法律和陪审团的支持。        

事实上,「不退让」法还并不是美国最强力的正当防卫规定。历史上,美国一些州的公民不但有权抗击犯罪分子,甚至在面对警务人员的非法逮捕时,都有权以枪支弹药与警察对抗。

在1893 年的普拉默上诉案(Plummer v. State)中,印第安纳州最高法院判决,被告以武力抵抗警方非法使用暴力,造成警员死亡的行为是合法的。这一判例表明,公民拥有用暴力(乃至致命武力)对抗非法逮捕与警方非法暴力的权利。

● 「对大多数人来说,非法逮捕是一种极其严重的侮辱和侵扰,因为打着法律的旗号而更具冒犯性,要像抵抗暴力攻击一样积极抵抗。」——切里上诉案判决书,纽约州上诉法院,1954

直到1957 年,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与《模范刑法典》才开始撤销公民对非法逮捕的抵抗权,因为当代社会武器强度升级,普通人暴力拒捕反而容易死得更惨;司法保障也进一步完善,被非法逮捕造成的侵害,一般都好过与警察拔枪互射。

但并非所有州都追随了这种做法,因为这可能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不合理逮捕和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直至今日,美国南方仍有十几个州认可公民暴力抵抗非法逮捕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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