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6·1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2名责任人涉嫌刑事犯罪(4)
时间:2019-08-09 17:55 来源:偶酷网整理 作者:偶酷网 点击:次
3. 大理市古城保护局:为了规范古城内经营市场,对古城内符合条件的经营商户发放《风景名胜区大理古城准营证》。大理市建华旅游信息咨询服务部的《风景名胜区大理古城准营证》于2016年8月29日申领,2018年8月29日到期。2019年3月18日,大理市古城保护局对大理市建华旅游信息咨询服务部进行换证检审催办,截至事故发生时,该服务部未进行换证;大理市古城保护局对古城内的经营商户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有检查记录。2019年4月3日,大理市古城保护局就大理市建华旅游信息咨询服务部存在“三合一”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但未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4. 大理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根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称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网格化服务管理的要求,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及时纠正违法建设行为。但相关部门未及时发现、纠正该建筑违法建设行为。 5. 大理镇银苍社区:根据《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二条、《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大理镇银苍社区于2018年8月28日对辖区内电动车出租店开展防火安全检查;2018年12月14日组织开展“大理镇银苍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培训会暨消防演练”;2019年3月28日组织召开“大理镇银苍社区消防安全春季培训会”;2019年5月27日,参加大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的消防安全联合检查。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相关责任人 1. 李建华,男,大理市建华旅游信息咨询服务部经营者。违反《消防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居住场所储存、经营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并同时对多个蓄电池、多辆电动自行车充电,对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易引发火灾的危险性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违规要求大理市祖丹电动车经营部为其改装电动自行车,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已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 赵定刚,男,大理市建华旅游信息咨询服务部合伙人。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消防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参与在居住场所储存、经营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并同时对多个蓄电池、多辆电动自行车充电,对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易引发火灾的危险性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已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 杨庆云,女,该建筑产权人。对已建成房屋违规进行改造和加盖,形成安全隐患。违反《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房屋租给李柱伟从事经营活动,已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 吴元帮,男,大理市浩宇电动车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沃趣牌锂电池,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场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5. 孔广芬,女,乐足推拿按摩店经营者。违反《消防法》第二十六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经营场所,未采取有效的建筑分隔,致使火灾蔓延速度加快,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消防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6. 李雪梅,女,该建筑转租人,违反《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房屋转租给孔广芬和李建华从事经营活动,对出租后的房屋未充分履行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因李雪梅已在事故中死亡,不追究其责任。 (二)属地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 7. 大理市人民政府。责成其向大理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大理州人民政府约谈大理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8. 大理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责成其向大理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大理市人民政府约谈大理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及其相关部门。 9. 大理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责成其向大理州消防安全委员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国家公职人员 10. 涉及的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在此次事故中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形的,建议由纪委监委部门另案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